逃犯條例|被指擋警方防線 社工劉家棟阻差辦公罪成 判囚1年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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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有網民發起727「光復元朗」遊行,抗議721元朗白衣人襲擊事件。警方雖發出反對通知書,惟大批市民仍然到元朗「行街」聚集。事件其後演變成大型衝突,社工組織「社工復興運動」成員劉家棟當日在現場涉擋住警員防線推進,助示威者離開,被控一項阻差辦公罪。劉早前否認控罪受審,今(17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裁判官指,警方可使用合理武力驅散佔路的人群,過程中有人受傷是無可避免。而被告叫警方放慢速度和保持距離,是不合理,被告亦心知自已的要求荒謬。裁判官又斥責被告的罪行,令警方執法難上加難,遂決定判被告監禁1年。辯方申請被告在上訴期間獲保釋,但遭裁判官拒絕。被告為反修例事件中,首名遭定罪和判監的社工。

被告劉家棟,24歲,報稱社工。他被控1項阻差辦公罪,控罪指他於去年7月27日,在元朗安樂路與泰祥街交界附近,故意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陳沛杰。

指警方有權衝上前推撞示威者  有人受傷是無可避免

署理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在裁決時分析指,示威者無權佔據馬路,警方可使用合理武力驅散人群及恢復交通。示威者逗留現場對峙,有人用強光照射挑釁及扔磚,並有狀似記者的人在警方旁邊徘徊,警方需要提防突襲。

蘇官稱,雖然警方小心翼翼推進漸有效果,但仍有示威者不願離去,只在馬路上緩緩後退。他指,警方職責非與示威者一同非法遊行,而是驅散他們或把他們趕入橫街,並反問:「不然,示威者怎會解散,現場秩序怎能恢復?」他認為警方有權衝上前推撞示威者,而過程中有人因而受傷是無可避免的結果,這是被告、示威者及警方也會預料得到,並無討論餘地,後果需要自負。

被告叫警方放慢速度  等同要警方背棄職責

他續指,被告見警方來勢洶洶仍在警方面前慢慢後退,至雙方漸近時用手撞警盾,逼使該名警員轉左。蘇官道,無人可阻該名警員的去路,正如無人可阻警方追截劫匪。被告不僅止令該警員不便,更是從根本打擊他的工作,並構成控罪中的阻撓。

蘇官形容警方的部署因被告而出現缺口。警方以寡敵眾,需團結推進,惟被告隨後走入警方陣營,打亂及拖慢警方行動,警方一度停下數分鐘才可再次推進。

他指警方的推進合理合法,亦合乎比例,是解決現場困局的唯一方法。被告叫警方放慢速度、保持距離,等同要警方背棄職責、放棄推進,是完全不合理。被告是成年人,心知自己的要求荒謬,既不應該,遑論必要;辯方以保衛他人作為抗辯理由,說法不成立。蘇官繼而裁定阻差辦公罪罪成。

求情指為免人踩人才犯案   法官斥被告行為令警方執法難上加難

辯方求情指,被告3年前年從社工高級文憑課程畢業,其後一直任職社工。他加入了關注學生自殺及康橋事件的小組,亦曾參與社福界的特首選舉,可見為人關注社會及他人福祉。案發時,被告目睹有示威者被擠至不能動彈,又有人倒地受傷。他曾向示威者確認眾人準備離開,為免發生人踩人才會如此行事。辯方又提到身為社工的被告被定罪後,或需受紀律懲處,望法庭判處罰款。

惟蘇官指,雖然被告沒有同黨,亦不曾襲警或使用任何工具,但其所為並非小規模。他謂,被告身旁至少有兩名疑似社工的人,當時情況危險混亂,示威者眾多,情緒難以控制。他重申警方的推進受阻數分鐘,斥被告令警方執法難上加難,判處監禁一年。

辯方大律師李安然聽取判刑後表示「超出預期」,與被告商討後認為刑期過重。他指被告初犯,案件不涉及暴力,即使普通的襲警案也未必會判超過數月的監禁,且法庭亦未有為被告索取任何報告。辯方替被告申請保釋以候上訴,但遭蘇官拒絕。

警員供稱被告用身體撞盾

水警警員陳沛杰在審訊時作供時稱,案發當晚其小隊到元朗西鐵站對出築成防線,當時有過百名示威者聚集。陳的小隊其後推進至案發地點,並作出警告,而頸掛口罩的被告,手持證件在馬路中心出現,但陳未有看清該證件。被告與其他三人以緩慢的速度向後退,期間被告不斷稱「退緊退緊」。

陳又指,被告不聽從警告離開,令警方需刻意減慢推進速度。而他受被告阻擋而停下,被告的身體及面碰到其長盾,並用身體撞盾。被告之後進入警方防線,被警員制服。

案件編號:FLCC341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