泳會利用公眾泳線牟利兼違規轉讓泳線 申訴專員斥康文署欠規管

撰文:孔繁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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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文署為推動本港游泳運動發展,2005年推行「中央分配泳線計劃」,同一時間租出最多4條主池及副池泳線予團體專用。惟有泳會反映分配機制欠公允,更有泳會涉嫌以獲分配公眾泳線牟利。申訴署主動調查發現,「中央計劃」用途不清晰,未有監管,當局亦未有核查團體有否另作牟利用途。公署又認為,康文署對泳會經常取消租用泳線問題處理太寬鬆,對違規轉讓泳線規管不足。

申訴專員趙慧賢認為,公眾泳線是珍貴資源,康文署應規管以用得其所。(鄭子峰攝)

康文署轄下有44個公眾泳池,當中42個泳池主池、副池、訓練池、習泳池及跳水池,可在指定時段內供團體租用。康文署2005年推行中央分配泳線計劃,協助相關體育團體租用主池,康文署先與各體育總會協調,分配主池泳線數量及時段,總會再按公平合理機制及程序,協調及推薦其轄下屬會,申請該總會獲分配的使用時段,供康文署審批。

申訴署主動調查發現,「中央計劃」分配用途不夠清晰,泳線用途是用作長遠體育發展及持續穩定訓練,但署方並沒清楚界定何為「訓練」。署方又沒監管體育總會分配情況,出現少部分泳會掌握大量公眾泳線資源。

申訴署︰信納所有活動均屬非牟利,只是一廂情願想法

申訴署又指,康文署未能有效核查泳會,有否利用公眾泳線牟利,泳總亦無法取得屬會財務收支報告,形容署方「信納所有活動均屬非牟利,只是一廂情願想法」。申訴署又批評,康文署在規管取消租用公眾泳線過於寬鬆,對違規轉讓亦規管不足。

申訴署向康文署提出多項建議,署方須與體育總會及業界商討,訂立清晰用途限制;嚴謹檢討「中央計劃」分配的主池泳線時數;並考慮成立獨立小組/委員會,與業界共同制定客觀和透明分配機制和標準。申訴署又促當局研究「中央計劃」分配主池泳線,給每一個泳會的數量設上限;加強泳會申報和審核制度以確保泳會活動屬非牟利;限制泳會取消泳線申請及提高取消成本;共同制定取消租用泳線具體機制及加強懲罰;加強規管泳會轉讓泳線。

趙慧賢表示,公眾泳線是珍貴資源,必須用得其所,作為長期體育訓練,由過往曾有報道指,懷疑有團體藉此牟利,經代理人代為收費,做法並不理想。(鄭子峰攝)

申訴專員趙慧賢表示,公眾泳線是珍貴資源,必須用得其所,用作長期體育訓練。過往曾有報道指,懷疑有團體藉此牟利,經代理人代為收費,趙批評,做法並不理想。康文署已監管泳會不能由代理收費,要直接入泳會帳目,並在帳目上反映收費,有需要時交康文署檢視。

申訴專員公署調查主任張創榮透露,康文署「中央計劃」會以一般收費租出公眾泳線,以50米泳線為例,每年7至8月旺季收費每小時166元,一般月份為83元,若以「商業收費」租線,收費會是兩倍。

申訴署又指出,有泳會透過體育總會租用泳線後卻大量取消,其中荔枝角公園游泳池取消租用比例高達30%,個別體育會取消租用次數更達100%,促康文署制訂取消租用機制及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