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囚人士不滿被拒致電蔡耀昌 要求法庭覆核懲教署決定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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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蔡全新聲稱在赤柱監獄服刑時被拒致電蔡耀昌而提司法覆核。(資料圖片)

曾成功爭取在囚人士有選舉投票權的「政改英雄」蔡全新,出獄後因再犯搶劫被判入獄,他稱在赤柱監獄服刑期間,獄中監督兩度拒絕他申請致電找社區組織協會幹事蔡耀昌,但又批准他致電同一協會的另一幹事,蔡全新認為懲教署要求囚犯在致電外界時須提出申請,認為署方做法違反《基本法》中,保障香港巿民通訊自由及私密的權力,而署方亦無告知他拒絕的理由,程序有不公之嫌,故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覆核懲教署及赤柱監獄監督的決定。

申請蔡全新,52歲,在入稟文件透露,申請人1978年開始共有41個定罪記綠,他曾因搶劫被判入獄12年,2014年出獄後,再於去年3月被裁定搶劫罪成入獄52個月,並在赤柱監獄服刑,今年8月起在大欖監獄服刑。

申請人稱他透過女友介紹,認識了社區祖織協會幹事蔡耀昌、王智源和吳衛東,去年蔡耀昌更到獄中探望他4次。去年5月19日及2016年5月9日,申請人在赤柱監獄兩度申請致電給蔡耀昌,署方口頭通知他申請不獲批,但他申請致電王智源又獲准;署方一直沒有解釋。

申請人被指拒讓署方監聽電話通話及錄音

申請人曾申請法援,但法律援助署拒絕他的申請,並回覆因他不同意有關通話必須受懲教署監聽及錄音,所以懲教署拒絕他的致電申請,而法援署認為懲教署署長決定是合法合理,故拒絕他的法援申請。

根據懲教署工作守則及《監獄守則》,囚犯除了可致電在境外的配偶、子女、父母或兄弟外,若要在獄中申請致電境內的朋友或親屬,囚犯必須要有真正需要,包括他在囚地點、保釋安排、索取家人最新情況及其他合理情況,才獲批准。申請人認為這限制違反了《基本法》第30及39條,香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及《人權法》第14條的對私生活 家庭 、住宅 、通信、名譽及信用的保護。

加上署方沒有向申請人解釋拒他致電蔡耀昌的理由,但又批准他致電王智源,認為程序不公,因而要求法庭裁定懲教署的決定不公及違憲。

案件編號:HCAL 188/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