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大專生帶行山杖及鎚參與示烕 判更生中心加強守法意識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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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盤工人及大專學生於去年11月在元朗的反修例示威行動中被警員追捕,被搜出天拿水、白電油、雷射筆等。兩人早前承認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等罪,署理主任裁判官張潔宜今(7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指,地盤工帶備6樽高度易燃液體,雖它們未算是汽油彈,但也具備殺傷力,最終判囚10個月。她又指,大專生明知危險也攜帶行山杖及鎚往案發地點,需在羈押下受訓以加強守法意識,遂判入更生中心,並就無法出示身份證罰款500元。

兩名男被告為關毅良(25歲,地盤工)及林汶軒(20歲,大專生)。關承認於去年11月3日在元朗馬田路干犯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以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兩項控罪。首項控罪指他攜有6樽天拿水、白電油、打火機、行山杖等,次項控罪則涉及雷射筆。林承認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及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2罪,首罪指他攜有行山杖及鎚。

地盤工稱受網上煽惑行事

代表姓關地盤工的律師引述背景報告求情,指被告的生活一直和平檢點,但受網上煽惑行事,一失足成千古恨,承諾不會再犯。辯方稱其攜帶的物品未足以製成汽油彈,望法庭不要作出相關推論。

大專生超重不宜入勞教中心

代表姓林大專生的律師則求情道,勞教中心報告指被告超重,不宜入勞教中心,但可考慮更生中心。而社會服務令報告則指他行為良好,明白守法意識薄弱,重犯機會低,辯方冀法庭採納建議判社會服務令。被告在求情信表示,還柙期間家人堅持探訪,他有感自己令家人受苦,為此慚愧內疚。

6樽高易燃液體具殺傷力

張官判刑時提及關獲上司讚賞,又稱若判處監禁會令其病母大受打擊,但強調不能忽視他攜帶6樽高度易燃的液體。雖然控方同意該些不是汽油彈,但它們也具備殺傷力,法庭拒絕信納關攜帶涉案物品是用以自衛。張官認為判囚是唯一的合適刑罰,就兩罪分別以監禁15個月及6個月作量刑起點。被告認罪獲減三分一刑期,因兩罪源於同一事件,刑罰同期執行,關須入獄10個月。

張官指林曾稱涉721元朗站事件而帶備涉案物品用傍身,指他明知有危險仍選擇前往案發地點,而行山杖及鎚也有一定殺傷力。她認為社會服務令不足以反映案件嚴重性,最終判入更生中心,並就另一罪罰款500元。

案件編號:TMCC55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