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集會未警告發催淚彈 岑子杰等指未顧公眾安全 涉違憲求覆核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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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陣去年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在同年6月12日在金鐘中信大廈外舉行集會,反對政府修訂《逃犯條例》,最後卻變成暴動衝突收場。主辧單位召集人岑子杰及一名參與集會人士,認為警方當日在未有預先警告下向集會人士發射催淚彈,認為做法屬違憲,因而要求司法覆核,案件今(29日)在高等法院聆訊,代表岑等人的師指,警方當時未顧及集會人士的安全,在發射催淚彈前亦未有給予路線和時間讓集會人士離開。
申請人:民陣召集人岑子杰及楊國明(譯音),答辯人是警務處長及律政司長。
未下令集會完結便發催淚彈
代表申請人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陳詞時指,民陣於去年6月12日在中信大廈外舉行集會,並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集會的地點亦是警方指定。
李志喜指,《基本法》保障巿民示威集會的權利,惟警方未有分辦涉案集會的示威者,和攻擊警方的人。而警方在未有下令集會完結,便發射催淚彈。
發催淚煙需留有逃走路線
根據警方的指引,使用催淚煙時,需留有逃走之路線。惟警方當時未有給在場人士路線和時間離開,未顧及集會人士的安全。
案件編號:HCAL 267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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