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浩銘不滿判監逾3月被禁參選5年 求覆核被裁敗訴 須付對方訟費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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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中九子之一的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因被裁定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罪成而被判監8個月,他不滿現時法例訂明,判監逾3個月的人士,在5年內不得參選,從而提出司法覆核,認為相關法例違憲。高等法院法官早前聽取陳詞後,今(10日)頒下判詞,並裁定敗訴,兼須付對方訟費。
申請人為黃浩銘,答辯人為律政司司長。
黃浩銘在得知結果後稱,對敗訴感失望,但不意外,會和律師研究後才決定是否上訴。他亦透露,或因是次敗訴而要承擔逾百萬元的訟費,未肯定是否能透過早前的眾籌繳付所有訟費。
認為現行制度太嚴苛
代表黃的律師早前陳詞時質疑,現時法例規定被判囚超過3個月的人士,在5年內不得在立法會、區議會和鄉郊代表選舉參選,屬太嚴苛,質疑規定不理會所犯罪行的性質、嚴重性等,而施予同一限制。律師又指,選民應可自行考慮候選人曾犯罪行的性質,再作出投票決定。
政府指囚3月屬嚴重罪行
惟政府方卻指,禁參選時間的長短不應由法庭裁斷,應是立法機關決定,又指禁參選的規定是為了保障公眾對議會及議員的信心,而被判囚逾3個月的罪行屬嚴重罪行。
官認為現行規定並非不合理
法官在判詞中指,禁參選的規定是為了維持公眾對議會及議員,以及選舉程序的信心。對於判囚逾3個月而判禁止參選5年的規定,法官指除非該兩項準則明顯不合理,否則法庭會尊重立法機關旳決定,因立法機關較法庭處於一個較佳的位置,去衡量該些準則。而法官認為,現行規定並非不合理。
法官又指,現時並非要禁止所有被判囚逾3個月的人士,永久不可參選。而現行的做法是要確保他們在相關時間,不再干犯嚴重罪行,改過良新。
案件編號:HCAL212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