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控康文署一級康樂助理員 向同事借貸及索賄逾9000元
撰文:鄭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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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今日(5日)落案起訴一名康樂及文化事務署一級康樂助理員,控告他涉嫌未經許可,向受其監督的兩名同事,索取及收受貸款並索賄,金額共逾9,000元。被告已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下星期二(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答辯。
被告陸建勳(57歲),被控兩項訂明人員索取和接受利益罪名,及五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罪名,均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被告另被控一項公職人員索取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2)(a)條。廉署早前接獲康文署轉介的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上述涉嫌罪行。有關罪行涉嫌於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期間發生。
被告於案發時任職康文署一級康樂助理員,被派駐到鯉魚門公園工作,負責監督該公園的清潔及維修工作,包括公園清潔承辦商的清潔工人的工作。若被告與鄰組一名署理二級康樂助理員在同一更份工作,而對方的上司並非當值,被告亦會負責監督該署理二級康樂助理員的工作。
其中兩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向該署理二級康樂助理員及鯉魚門公園清潔承辦商一名清潔工人,索取及接受兩筆分別2,000元及5,000元的貸款。
另外五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先後三次向上述署理二級康樂助理員,索取另外三筆共逾2,000元的貸款,以及於另外兩個場合向上述清潔工人每次索取數百元貸款。
餘下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該署理二級康樂助理員索取數百元貸款,作為協助對方獲取對其有利的員工評核報告的報酬。
康文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