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胸襲警案 上訴庭改判女文員社會服務令 毋須入獄
去年 「光復元朗」反水貨客示威中,四名市民因襲警及阻差辦公罪成而被判囚,其中女文員聲稱遭警員非禮,更被推跌致鼻骨骨折,反被控「以胸襲警」,被判入獄3個月15日。四人不服定罪及判刑,其後提出上訴,法官較早前裁定,四人的定罪上訴全被駁回,判刑上訴得直,之前的判刑全遭撤回,其中15歲少年及鄺振駹索取感化報告、吳麗英及潘子行則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案件今(26日)於高等法院判刑,全部被告改判感化及社會服務令等非入獄式刑罰。
定罪上訴駁回 四被告全減刑
高院法官張慧玲今早在庭上讀出四名被告的新刑期,其中15歲少年接受12個月感化令;鄺振駹接受12個月感化令;女文員吳麗英及潘子行同接受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張官判刑時引述四人的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指首被告15歲少年來自小康之家,與家人關係良好,曾患有強迫症,對社會議題感興趣,但對社會意識薄弱,認為他適合判處12個月感化令,並須遵行另外兩個附加條件,包括不可與某些人及團體聯絡及接觸,必須參加感化官安排脾益被告的活動。
至於次被告鄺振駹,即女文員吳麗英的男朋友,亦是來自中等家庭,生活有規律,對社會議題感興趣,犯案為保護首被告,現已相當懊悔,故認為他適合判處12個月感化令。
官:女文員衝動犯案 已感懊悔
張官續稱,第三被告吳麗英一向行為良好,與家人相處和洽,其上司亦指她是個勤奮、負責任及可信任的人,犯案因魯莽及衝動,現已相當懊悔。張官又指,第四被告潘子行一向與家人相處和洽,生活正常,為幫補家計曾任兼職教師及貨品買手,犯案因一時衝動及沒有考慮後果,相當懊悔。兩人各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首被告的代表大律師求情指,首被告小學時品學兼優,現時正讀中四,操行令人滿意,首被告亦會好好珍惜感化的機會,而感化令亦能協助被告更生及不影響被告學業。而其餘被告的代表亦表示被告願意接受社會服務令及感化令。
四被告原本被判囚禁式刑罰
四名上訴人依次為一名15歲少年、鄺振駹(21歲)、被指以胸襲警的女文員吳麗英(31歲)及當日示威者潘子行(23歲)。他們同被控於去年3月1日,在元朗示威時襲警和阻差辦公。除吳麗英,15歲男生亦因襲警被判入更生中心;吳的男友鄺振駹因阻差辦公判入勞教中心,潘子行亦因同罪被判入獄5個月1星期。
案件編號:HCMA496/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