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因疫情未能如期續審  理大生還押五個月 終准保釋

撰文:林樂兒
出版:更新:

理大學生去年9月涉於旺角警署外攜有玻璃樽、鎚仔、打火機燃料等,他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上月初開審。惟法庭運作受武漢肺炎影響,案件未能如期於本月上旬續審,而被告須一直還柙。辯方今(19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申請保釋,裁判官劉綺雲聽取雙方陳詞後,批准遭還押約5個月的被告,以5萬現金及20萬人事擔保外出,期間被告不可離港,須24小時留在報稱地址;而案件則暫定於4月20至24日續審。

理大學生吳俊偉(22歲)被控於去年9月21日,在旺角彌敦道及太子道西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一個玻璃樽、一罐打火機燃料及一把鎚仔。

被告吳俊偉在他人打開雨傘護送下,離開法院。(林樂兒攝)

除批准的情況外 其他時間需留在報稱地址

他去年9月尾首次提堂後一直還柙,今由大律師郭憬憲代表再次申請保釋。劉官最終准被告以5萬現金及20萬人事擔保外出,期間被告不可離港,須交出旅遊證件、每周往警署報到2次。此外,被告除了覆診、與律師商議案件、往警署報到及有緊急健康問題外,須24小時留在報稱地址。而外出的條件也有嚴格規定,例如見律師前24小時須告知控方,出現緊急健康狀況後1小時內亦要通知警方。

而劉官將案件暫定於4月20至24日續審,在散庭前,辯方提及需時將保釋金帶到法庭,而當時已近下午5時半,法庭因疫情影響明天並不辦公,望可酌情處理。惟劉官要求必須於今日6時前,即會計部辦公時間內交妥保釋金才可離開。辯方最終趕及繳款,被告近7時在數十名支持者陪伴下步出法院。

控辯雙方上次審訊時,就證物的呈堂性等有所爭議。辯方指被告遭警棍打眼,受到酷刑對待,因議題涉及《基本法》及憲法,控方需時向律政司索取指示,故押後再訊。當日辯方亦有替被告申請保釋,但遭拒絕。

案件編號:WKCC372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