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理大生涉藏武器 辯方指被告被毆眼後要赤裸下體驗傷
理大學生涉嫌在9月21日在旺角警署外藏玻璃樽、鎚仔及打火機燃料,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他否認指控,案件今(2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辯方反對10件證物呈堂,指警方調查時疑施用過份武力,指有警員把被告左眼打腫後,用雷射筆射直射其受傷的眼睛,並說:「係咪好鍾意玩電筒啊?」他指被告在視力受損情況下處理證物交收,事後被安排驗傷時,亦被要求赤裸下體。
被告吳俊偉,22歲,控罪指他於今年9月21日,在旺角彌敦道及太子道西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玻璃樽(樽口塞有一塊布)、一罐打火機燃料及一把鎚仔。
案發前有數名黑衣人噴警署外牆
控方開案陳詞指,一名女警長在晚上9時15分,見到有5至6名身穿黑衫黑褲蒙面示威者試圖在警署外牆噴漆,警方多番警告無效後,一批快速應變部隊警員出外驅趕。當時被告站在彌敦道的行車線上,見警員立刻轉身逃跑但遭截停。他被帶到警署搜身時,發現他藏有控罪所指物品,警方並檢取其手提電話。
火機燃料盛載約120毫克高易燃溶劑
警員在警署內有為被告拍照,及把搜出的物品拿往化驗,發現打火機燃料盛載約120毫克主要成份為輕質石油蒸餾物的液體,亦同在玻璃樽內同發現微量輕質石油蒸餾物,而有關物質屬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混合物。
女警長陳智瑋供稱,她當日在警署2樓一個窗口見有人警署外牆噴漆,即通知上級,並有警員出外處理,她觀察範圍見不到警民有肢體衝突,亦無聽到有人投訴警員無出示委任證。她有聽過831晚有市民被警員殺死的傳聞,但她指警方在事發當晚沒有因此對市民有敵意或有任何暴力傾向。
辯方指警員用棍毆被告左眼
辯方之後展「案中案」程序,反對案件的10項證物呈堂,包括玻璃樽、打火機燃料、鎚仔、檢取手提電話聲明書等,又在庭上讀出反對理由,指被告當晚被非法拘捕,遭警員施用過分武力,遭多名警員壓在地上,令他受傷。
律師又指,被告被帶到警署後,被一名便衣警以長警棍毆打左眼,他感到左眼骨劇痛及失去意識,雙眼短暫失去視力,該警員說:「唔好意思打錯咗。」被告接著向後倒下,遭3名警員大力拉開他的背包,被告感到背包內的物品被干擾,他在恐懼再被毆打及視力受損的情況進行了證物的交收。
要被告穿上裝備拍照
律師又指,被告曾被帶到一個房間,有警員要他穿起背包及戴上面罩及手套等拍照,被告曾問:「係咪可以選擇唔著住呢啲嘢黎影?」警員回答:「咁我借我套防暴衫畀你著,好唔好啊?」被告因害怕被打,按指示穿上裝備拍照。
辯方續指,警員又以雷射筆近距離直照射他受傷的左眼近5秒,該警員更說:「係咪好鍾意玩電筒呀?我地呢度有大把電筒架,可以燒著嘢架,你係咪想試?」另有警員恐嚇被告:「想唔想試下浸住個頭?」
指被告沒有簽署手機密碼同意書
辯方稱,警方在房內多次阻被告視線,令他無法以僅餘的視力觀察證物點算過程,又被警方命令在空白的證物袋上簽名。他指被告從沒簽署手機密碼同意書存取手機的內容,又指有關文件上的簽署由警方冒簽。
驗傷時被要求赤裸下體
被告及後被帶到醫療室檢查傷勢時,被要求赤裸下體,辯方直指這屬侵犯私隱的濫權行為,被告亦在視力受損及沒有律師在場的情況下進行會面記錄,之後才獲安排接見律師。被告於9月23日出庭應訊時,左眼仍然腫脹及走路一拐一拐,不能直立身體。
案件編號:WKCC372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