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私隱】警查手機案上訴得直 惟免手令須符4項條件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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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陣5名成員2014年7月1日的遊行中,被警方沒收手機,並被查閱內裡資料,他們認為警方做法不妥,早前提出司法覆核,高院裁定警方若非在緊急情況下,必須先取得手令,才可查看被捕人士手機內容。警方不服裁決提出上訴,直指此做法或令有價值的證據遺失,又強調警方只會在有「合理懷疑」的情況下才會查閱手機,能夠保障被捕人士的私隱;民陣成員等卻認為警方查閱手機同影響被捕人士親友的私隱權,法庭應平衡搜證權及私隱權。上訴庭今裁定警務處上訴得直,但在判詞說明,只是在於手機仍未自動上鎖的時間,且警方亦只能在緊急情況下,才能在未取得法庭手令下查閱,同時必須合符4項條件,方能查閱。上訴庭亦重申,同意手機內容所涉的私隱,查閱資料應先要取得手令。

民陣4名成員(由左至右):陳倩瑩、洪俊毅、楊政賢及陳小萍。(資料圖片)

上訴人為由律政司代表的警務處處長,五名答辯人:岑永根、民陣召集人楊政賢、陳倩瑩,義工陳小萍,和民陣警權組召集人洪俊毅。

民間人權線於2014年舉行的七一遊行期間,有5名成員被警方拘捕並沒收手機,他們質疑警方做法侵犯市民私隱,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於2017年頒判詞時提到,法庭要在保障私隱及執法之間取得平衡,而現在的智能手機存有大量個人資料,認為警方若非在緊急情況,必須先取手令,才可查看市民手機的內容。不過警方不服裁決並提出上訴。

無手令下須符合4項條件

上訴庭雖然推翻高院的裁定,但限制警方若不能在合理可行情況下獲得手令,而警方又有急切需要查閱被捕人士電話,便必需要合符4個條件,包括:

(1)有合理基礎認為搜查屬於必要,並與調查被捕人士懷疑所干犯的罪行有關,如要保留相關證據;

(2)或為保障事主、附近公眾人士、被捕人士及警方的安危;

(3)除非警方只是作快速篩選搜查,否則只可就符合以上2個條件的範圍進行搜查;

(4)警方應就搜查的目的及範圍作記錄,並向被捕人士提供該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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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調只討論手機未自動鎖上的時間

上訴庭在判詞指,警方及申請人均同意裁判官沒權要求被捕人士將手提電話密碼交出,律政司的大狀亦同意被捕人士拒交密碼不會構成阻差辦公,所以本案討論有關查閱被捕人士手機的時段,只限於該人被捕後,手機尚未自動鎖上的一段短時間。

上訴庭指出,普通法賦予警方作即時搜查以保留相關證據的權利,而本案爭議點,在於如何令有關搜查符合《基本法》及《人權法》的要求。上訴庭認為,若警方必須取得手令才可作搜查,《警隊條例》第50條將會形同虛設。

同意索閱資料應先取手令

上訴庭同意,手機內容所涉的私隱比私人處所為多,而手機多半會連接「雲端」,所涉的資料不單單只限於手機內所儲存的資訊。所以警方在查閱被捕人士手機前,應要先取得手令,若警方要在沒手令的情況下查手機,必須要受到適當的約束,以平衡私隱權。

等待手令或難取得相關訊息

由於現時的智能手機擁有很強的加密功能,且內容可被遙距存取,即使警方檢走手機,也無法阻止其他人修改、刪除雲端上的資料,警方若要等待手令才作出搜查,他們或難以取得相關資料,而部分暫存資料亦會消失,影響調查。不過,上訴庭同意警方在快速檢視及分辨手機中相關及不相關的資料時,必會侵犯部分的私隱。

執法人員應在合適情況下授權搜查

上訴庭續指,利用手機作犯罪工具的確令現行法律受到挑戰,但數碼世界不應因為執法人員無法存取部分重要的數碼資訊,而淪成為罪犯天堂,執法人員應在適合的情況下獲授權作即時搜查,故此上訴庭為警方在沒手令的情況下查閱手機設下上述4個限制。

認為緊急情況下可沒手令查手機

就高院認為只有緊急情況下,警方才可以沒手令下查手機,上訴庭認為在證據有可能遺失或被銷毀的情況下,執法人員必須要盡快行動,但這或不構成緊急情況,而上訴庭不認同以緊急情況作決定可否進行搜查的門檻。

去年修例運動多次發生警民衝突,並有多人被捕,令人再關注警方搜查被捕人士手機是否涉及侵犯私隱的問題。(資料圖片)

強調在合理懷疑才查閱

警方代表律師陳辭時稱,警方若要取得手令才可查看被捕人士手機內容,或令有價值的證據遺失,相反,即時搜查手機內容,可令與罪行有關的內容得以保存,以便日後作檢控之用,而警方搜查時會遵守嚴格規定,只有在「合理懷疑」的情況下才會進行查閱,已可保障私隱權。他們又提出,被捕後有關人士不會期望他們擁有如他人一樣的私隱權。

不過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對警方的說法提出連番質疑,直指警方若要查看內容,可向法庭申請手令,手令可限制搜查的範圍,更能保障被捕人士的私隱權;又質疑若警方無法取得手機密碼,檢取電話事實上毫無意義,而無法解鎖電話,警方如何得知有關資料屬有價值的證據。

代表警方的律師解釋,案件討論範圍其實只限於警方是否有權即時查看沒有上鎖的電話,強調有關權力可以讓警方保存有價值的證據,否則有關資料或有機會被遙距刪除。

辯方:法例未修改前法庭應作補救

民陣的律師則反駁稱,查閱手提電話不單是關乎擁有者的私隱,更包括與擁有者通訊人士的私隱,即其朋友、家人的私隱,法庭需要考慮到查閱電話或影響其他很多無辜的人。

律師又認為在法例尚未修改前,法庭應要作出補救解釋,以保障受憲法賦予的私隱權,強調警方必須以較高門檻的「合理相信」為準則,去判斷資料是否屬直接及即時與被捕罪行有關,而非讓警員可以即時隨意查閱內容,防止警方濫權,例如在涉及簡易程序的罪行便不可查閱手機內容。

案件編號:CACV27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