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警檢手機可監察疑犯通訊 廚師指有越權之嫌求覆核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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廚師涉嫌參與去年旺角衝突被捕並遭檢控,他事後發現警方曾向裁判法院申請搜查令,以檢查其電話等物品。廚師質疑搜查令越權,又指該搜令可令警方持續開機並監察他與他人的電郵等聯絡,認為並不合法,昨(15日)向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覆核有關決定,並要求撤銷該搜查令。
申請人為劉偉麟,答辯人為九龍城法院的裁判官及警務處處長。
劉去年8月4日凌晨,因涉非法集結而被捕,警方亦有檢取其電話。他原被控阻差辦公罪,之後被改控阻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和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警方於去年9月23日取得由九龍城法院的裁判官簽發的搜查令,獲准在用來存放被捕人士電子產品的警察總部22樓,搜查電子儀器的資料。劉於去年11月才透過律師得悉警方取得了該搜查令。
未有限制搜查的地點
劉認為《警隊條例》雖授權調查的警員搜查涉案的文件,但該權力應受限制,需列明搜查的地點和涉及的罪行。惟劉認為,搜查令上寫搜查的地點在警總22樓,屬不正確。搜查令未有指明搜查的地點為儲存手機的地點,擴大了警方授權搜查的範圍。劉因此認為,相關搜查令是越權和不合法。
可持續開機監察與他人的連繫
此外,警方亦可以根據搜查令,持續開啟電話,監察劉與他人的電郵,或其他網上活動。劉認為,此舉是濫用程序,繞過監察。他又認為他應獲告知申請該搜查令,或通知已獲取搜查令,讓他在有需要下申請撤銷有關搜令。
案件編號:HCAL15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