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年2020】馬道立演辭提社會事件對法庭影響 (附全文)
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今(13日)在大會堂舉行新一年度法律年開幕,這亦是他退休前,最後一次在這典禮上致辭,他特別提到過去7個月的社會事件,法庭將面臨龐大數量的案件,並指司法機構已成立專責小組,研究迅速處理的方法,包括會考慮延長開庭時間,但強調任何情況,確保審訊公平才是最重要。
他又稱,不能期望每宗案件的裁決都會備受贊同,亦提到有人對法治及法官表達意見,亦有人純粹因不滿裁決,便抨擊法庭不公正,甚至針對法官,作出極為冒犯的人身攻擊,故認為有必要向公眾闡釋法律的運作。他強調,法官的責任,不在跟隨民眾的意願,法官覆行職責時,只會以法律為依歸,政治、經濟和社會等因素,均不在考慮之列,社會大眾明白法官職責至為重要。
他深信在他退休後,司法機構在下任首席法官的領導下,即使面對種種挑戰,遭受各種批評,依然會果敢堅毅,克盡厥職,最後亦提到,法治是凝聚社會的基石,更語重深長地說,一旦法治受到破壞,社會要復元將殊不容易。
(首席法官馬道立演辭全文)
律政司司長、大律師公會主席、律師會會長、各位法官、各位尊貴的嘉賓、女士們、先生們:
我謹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機構熱烈歡迎各位出席法律年度開啟典禮。我感謝有機會在此向各位致辭,特別有見於過去七個月社會上一些關係到每個人的事情。社會就着司法機構提出了不少問題,對法庭的工作作出了不少評論,亦就我們的法官表達了不少意見。這當中很多都是中肯的,但遺憾的是,有部分是建基於錯誤的觀念和出於誤解,並對法律和法制應有的客觀和恰當概念有所曲解。有些甚至近乎不能接受。鑑於法治對社會的重要,我想在此闡述一下公義這個概念,香港法律制度的運作,以及法庭和法官肩負的職責。許多錯誤觀念和誤解源於部分司法裁決不合一些人的心意。我曾多次指出,人人均有權就法庭的工作表達意見,而我們亦不應期望每宗案件的裁決都備受贊同。然而,當有人純粹因為不滿案件的裁決結果而作出各種抨擊,指法庭並非公正無偏,法律制度並非完善健全,又或針對法官作出極為冒犯的人身攻擊,便有需要向社會大眾闡明法律如何運作,以正視聽。法治經常被認為是香港的核心價值,是香港賴以成功的基石。全然接受這個概念,就必須明白法律如何運作,以及它應當如何運作。
我先從公義這個概念說起。公義經常被視為難以捉摸的理想,但我想討論的是公義的實際意義。
《基本法》為我們提供了明確的指引,說明法律對每一個人的意義所在;它藉當中訂明的各項權利,提供保障。憑藉這些權利,社會得以繁榮發展,市民得以和諧共處、有尊嚴地生活,社會大眾亦得以為個人及親人的生活作安排。
《基本法》及得到《基本法》給予憲制確認的《人權法案》列明的權利包括:言論自由,結社、集會、遊行和示威的自由。過去七個月,我們看到許多行使這些自由的情況。然而,為使社會上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不會受到不可接受的影響,行使這些權利需要有限制。明白這一點是重要的;我過往稱這為對他人權利的尊重。
因此,法律對權利的行使有明確限制。享用或堅持個人權利,舉例說,不能成為損害他人人身安全或財產,或使用暴力的藉口。有關的限制從我們的刑事法可見一斑。法院在案件的情況有需要時,會全面及合適地執行此等刑事法。
言論自由(《人權法案》稱為意見和發表的自由)的條文清楚說明相關的權利附有特別的責任及義務。因此,有必要時可對此等權利的行使予以規限,例如為了尊重他人的權利和名譽的緣故。和平集會的權利在得到確認的同時,也與言論自由一樣受到限制。結社自由亦然。
由此可見,享用權利及自由亦同時附有責任,而認為他人的權利--甚或整體社會的權利--總不及個人權利重要這個想法並不正確。認同上述權利及責任是我稱為公義的概念的重點所在。
履行公義--或說是法院日常處理司法工作的方式--有一個關鍵的要素,就是審判必須公平公正,因為審判可帶來嚴重後果。民事訴訟方面,法院的判決或會對個人產生重大影響或帶來重大經濟後果。刑事案方面,被告在定罪後如被判處監禁,後果可能極為嚴重。因此,公正審判至關重要。這是履行公義的基本要求,亦載於《基本法》。《基本法》第八十七條訂明,任何人在被合法拘捕後,享有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人權法案》第十條也反映了這項基本要求;該條訂明:「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法庭公正公開審問」。
公正審判具有多個層面。在此,我想集中討論與刑事法律程序尤其相關的其中四項:
第一,無罪假定。這項權利受到前述《基本法》第八十七條的保障。該條文不但訂明任何人都享有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而且規定未經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人權法案》在第十一條第(一)項亦申明這項權利。這是我們刑事法的重要基礎。
第二,《人權法案》第十一條第(二)項(乙)款訂明,任何受刑事控告之人,有權獲給予充分之時間及便利準備答辯。
第三,任何受刑事控告之人,亦有權盡早接受審判。這是《基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而《人權法案》第十一條第(二)項(丙)款亦有申明。這表示刑事審訊應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早進行。
第四,凡被定罪者,有權就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控方亦可提出上訴。
當我們因應近期社會事件審視法院的工作時,應牢記剛才談到的公正審判的核心要求及其體現。有意見,甚或批評指法院處理案件出現延誤。正如我之前多次重申,任何人都有權批評或評論法院的工作,而有助完善司法工作的批評和評論更是值得歡迎;不過,批評和評論必須有理可據。就與近期社會事件有關的案件而言,我們必須緊記公正審判的憲制要求,以及我較早前講述關於公正審判的各個層面。
就刑事案件而言,公正審判是指對訴訟各方,無論是控方還是辯方,皆公平公正。絕大多數--我必須強調是「絕大多數」--與近期社會事件有關的案件,在拘捕及落案起訴被告人後的首次法庭聆訊,控方都會請求法庭給予時間(通常長達數周,甚至需要更長時間)以便搜集證據,向律政司就控罪是否合適索取法律意見,然後決定裁判法院、區域法院還是原訟法庭才是適當的法院級別就控罪進行審訊。在這個階段,法庭不會聽取被告人的答辯;而為對控方公平起見,法庭會給控方時間為案件做準備。控方一旦準備妥當,便會提供所有相關的檢控資料給被告人;而被告人亦必須獲給予充足的時間考慮及準備其辯護。當控辯雙方均大致做好準備,案件便會進行答辯;如果被告人不認罪,案件就會在選定的法院級別編定審訊日期。法庭會在實際可行的情況下安排最早的日期進行審訊。
我剛才述及公正審判的各項要點,對於處理近期案件是相關的,與法院處理每一宗刑事案件的情況無異。法庭不論何時都會確保審判公平公正。而如果被告人需等候聆訊,便會出現是否准予保釋的問題。這方面的法例十分明確:除非案件涉及某些特殊情況,例如存在棄保潛逃或干擾證人的風險,否則法庭一般會准予保釋。這做法與無罪推定的原則完全一致。法庭處理案件時並不會假定被告人有罪;恰恰相反,法庭會假定被告人無罪,這是憲制上所規定的原則。
如果被告人被定罪,接下來便是量刑的問題。量刑同樣是基於個別案件的情況而應用相關的法律原則的工作,絕不得任意判決。這方面的法律原則包括參照法庭--尤其是上訴法庭--訂立的量刑指引,以及適當地顧及懲罰、阻嚇、預防和更生這些考慮因素。與法院處理的其他工作一樣,量刑需要小心應用相關的法例及法律原則。
刑事審判得出結果後,控辯任何一方若不滿意結果,均可依法上訴。
我剛才闡述的,為審視法庭工作時,特別是審視法庭處理與近期社會事件有關的案件時,提供了相關的考慮背景。雖則迅速處理案件是可取,但在妥善執行司法工作的過程中亦必須顧及其他因素。公正審判的意思並不是指法庭必須因應被告人的個人或政治觀點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刑事案件的審訊結果取決於審訊時提出的證據,它們是否充分有力,以及控方是否已履行其舉證責任,證明案情達至毫無合理疑點的舉證標準。
我當然知悉法院現時需要處理大量與過去七個月的事情有關的案件。我剛才已提到,在絕大多數的案件,控方會請求法庭給予時間搜集證據,以及就採用甚麼控罪,及該在甚麼級別的法院提控,徵詢意見。絕大多數案件在這個階段根本尚未完成審訊的準備工作。雖則如此,為了應付預期龐大的案件量,司法機構已制定計劃,使這些案件可以在各級別的法院得到迅速處理。司法機構較早前已成立專責工作小組研究我們的法院如何以最佳的方式迅速處理這些案件,當中包括延長開庭時間。我們將會就建議的措施諮詢相關持份者。但是,我必須強調:迅速處理案件雖然有其好處,我們也會致力於此,但亦必須謹記,公平的審訊是至為重要的。
司法工作得以妥善執行實有賴法官履行其肩負的職責。這點常被誤解;法官的責任不在跟隨民眾的意願--不論是大眾還是小眾的意願--作出判決。事實上,法官必須確保審判公平公正,並且嚴格依循法律的要求。緊記這要點至為重要。法官履行職責時,只會以法律條文和法律精神為依歸,別無其他。相對於法律考量,政治、經濟和社會因素完全不在考慮之列。如果法庭在應用法律上出錯,則正如我剛才所述,可按上訴機制一直上訴至終審法院。
以上概述的法官職責重任,是憲制所規定的職責。《基本法》述明法院行使審判權。行使審判權意指所有司法裁決均以法律為依據,別無其他考慮。《基本法》第九十二條訂明法官只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根據《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有法官就職時均須宣誓;司法誓言要求法官擁護《基本法》,盡忠職守,奉公守法,公正廉潔,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維護法制,主持正義。這些基本原則必須堅守,不容妥協。
司法誓言包含司法獨立這個要旨。《基本法》第八十五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其含意正如其字面所言。這個概念雖然簡單,但它對於法官該如何處理司法工作及履行憲制規定的職責,卻是至為重要,其重要性不容貶削。法院的工作是依法解決法律爭議。所有人都必須服從法律,無人可凌駕於法律之上。關於人人平等的保證和規定,在《基本法》和《人權法案》中亦已清楚說明;此等保證和規定確保每一個人,不論其身分地位高低,不管是公共機構抑或一般市民,均受法律約束,並須承擔法律責任,絕無例外。法院執行法律的責任是《基本法》所訂明的憲制規定。我可以充滿信心地說,我和我的法官同僚會堅定不移,無懼無畏地履行我們的職責。
司法獨立並不表示法院不需對社會負責。司法機構及其法官當然要向社會負責,但至為重要的是,社會大眾必須明白法官的職責所在。
正確認識公義的概念、香港的司法工作及法官的職責,方能明白和理解法治的價值所在。法治的各項要素,尤其是司法獨立,《基本法》已有說明及予以明確保證。它們也是關於法律運作的不變要素;不管時世好壞,不管何時總不會改變。
今天是我最後一次在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向大家致辭。明年一月,我將年屆退休之齡,亦是我退休之時。雖然我尚有不少工作正待完成,但我想在此向大家說,出任香港第二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是我專業生涯中最大的榮譽。在我最後一次離開這個講台之前,容讓我再提兩點。第一,我謹此衷心感謝司法機構全體司法同僚多年來給予我堅定不移的支持。更重要的是,他們一直竭盡所能維護香港的法治並履行司法誓言,而我本人亦悉心致力,以此為己任。毫無疑問,他們在下一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領導下仍會繼續如此。即使時世帶來種種挑戰,即使遭受種種批評,他們依然果敢堅毅,克盡厥職。在此,我亦深深感謝司法機構全體員工。多年來他們同樣一直全心全意支持我。他們面對前所未見的挑戰,依然盡忠職守。我向每一位法官和員工衷心致謝;我會惦念你們。
第二點,是一個顯淺易明的訊息。社會應當珍惜法治,法治是凝聚社會的基石,我們必須盡最大的努力加以維護和珍視,因為一旦法治受到破壞,我們的社會要復元將殊不容易。我將時刻以維護法治為己任。同時,我深深相信社會大眾會繼續致力維護香港法治。
最後,我謹祝願在座各位和你們的家人於二○二○年及鼠年喜樂滿懷、平安順遂。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