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年】戴啟思:大部分被捕者品格良好 律政司不一定要檢控
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今天(13日)出席2020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他致辭時表示,嚴重暴力、刑事毀壞等行為與行使和平示威的權利背道而馳,被捕者今年將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又指很多人被指控干犯的公眾秩序罪行,但往往並不牽涉暴力或嚴重破壞,當中好一部份人正面對著會招致漫長刑期的嚴重控罪,「大致上,他們都有著良好品格(good character),代表著香港社會一大部分人。」
戴啟思指,他無權置喙律政司以甚麼控罪而檢控誰人的決定,但他指出根據律政司的《檢控守則》,作出檢控的決定並不單單取決於警方是否有足夠的證據交給法庭及令被告入罪,作出決定時,公眾利益至為重要,即使證據充分,個別人士或者某些種類的案件亦不一定需要交由法庭定奪。
戴啟思對暴力、破壞感痛心
角逐連任公會主席的戴啟思指,剛剛結束的一年實在非比尋常,他提到去年反修例示威,指當目睹嚴重暴力發生,並看見人們攻擊及傷害他人,同時亦有人作出刑事毀壞的行為時,相信港人會感到痛心,又認為行為與行使和平示威的權利背道而馳。
戴啟思續指,警方拘捕了來自各行各業的數千市民,大多數都是年輕人,有些只是學童,更多的是大學生,當中亦包括很多普通上班族或者離開職場良久的退休人士。戴啟思指,很多人被指控干犯的公眾秩序罪行,但往往並不牽涉暴力或嚴重破壞,當中好一部份人正面對著會招致漫長刑期的嚴重控罪,「大致上,他們都有著良好品格(good character),代表著香港社會一大部分人。」
倡以公眾利益為由不檢控
戴啟思指出,他無權置喙律政司以甚麼控罪而檢控誰人的決定,但他指出根據律政司的《檢控守則》,作出檢控的決定並不單單取決於警方是否有足夠的證據交給法庭及令被告入罪,作出決定時,公眾利益至為重要,即使證據充分,個別人士或者某些種類的案件亦不一定需要交由法庭定奪,「若證據足以令人入罪,但律政司最後決定不作出檢控的話,這對某些人來說看上來或許有點古怪,甚至不符合他們心中對法治的定義 – 即所有看來有犯法者必須被檢控。恕我直言,這個理解並不正確。」
指律師協助被捕人士時遇上困難
戴啟思又提到,很多大律師及律師在協助被捕人士遇到的困難,不時看到無數市民被捕及被警方拘留,很多時候警署無法容納被羈留的人士,導致被捕人士需被分流至其他警署或羈留中心,令到大律師在追查當事人下落時面對艱鉅的挑戰,更遑論能與當事人見面。他又說,大律師與被捕人士到法庭應訊,亦往往需要輪候至晚上八、九點鐘之久,才能處理他們當事人的案件。戴啟思強調,為了確保被捕人士與律師見面及獲法律代表的憲法權利得到保障,超卓的組織能力、熱誠和努力缺一不可。
對於近期針對法官的批評,戴啟思指出,當這些案件到達審訊階段時,法庭的判決必令法庭程序的參與者以及關心這些案件的人雀躍或失望,甚至牽動強烈的情緒,他稱近來當時裁決不符「正確」判決的期望時,法官被騷擾及中傷。戴啟思認為,若法官因被告的政治或者其他理念而有著不同的處理,做法不忠於要求他們無懼、無偏、無私及無欺的司法誓言。
戴啟思提到,一位檢控官去年九月在高等法院因為反對一名年輕示威者的保釋申請,而被市民包圍,他不希望大律師公會需要再就類似事件發表評論。
彭韻僖指違法者付出牢獄代價 仍會受損法治
律師會會長彭韻僖致辭時指出,法律年度開幕典禮的重要目的,是向社會告訴司法機構一直維 持獨立性及完整性,她強調香港的法官完全依法履行職務,公正廉潔,以無懼、無偏、無私、 無欺之精神,維護法制,主持正義,又指司法機構在政治上乃是「色盲」
彭韻僖指出,「即使違法仍可維護法治」乃明顯謬誤,守法是無商量餘地及不容妥協的原則,不論基於任何政治原因,縱火和傷人都難言合理,公民抗命絕非縱火、破壞他人財物或傷人的許可證,守法、護法不單是責任,更是核心價值,「否則我們便得訴諸中世紀的解決紛爭方式,例如透過決鬥作審判」,對於有指只要縱火或傷人者願意和最終付出牢獄代價,法治便不會受損,她並不認同這說法。
她又指,即使與他人的政見南轅北轍,但在文明社會,總不能以暴力使他人噤聲,「這是人性的基本原則開放及國際化但足以包容不同意見和價值觀。」,她引用法國革命家墨蘭夫人名言:「自由!自由!多少罪惡假汝之名以行」,指不應迫害持不同政見的人,亦切忌掉入「為了爭取自己的自由而損害他人的自由」的矛盾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