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警會去年度通過1527宗須匯報投訴 81名警員違規須接受內部行動
監警會今日(11日)發布2018/19年度年報,去年度通過1527宗須匯報投訴,包括77宗覆檢個案,較2017/18年度跌5.6%,除覆檢個案外,共涉及2,466項指控,下降14.1%,主要指控為「疏忽職守」、「行為不當/態度欠佳/粗言穢語」及「毆打」,經全面調查的指控有630項,當中8.9%即56項分類為「獲證明屬實」,另外「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及「無法完全證明屬實」的分類,分別有16項及7項。該年度,共有81名警務人員涉違規受處分或須接受內部行動。
監警會去年度經全面調查的指控有630項,當中最多被列為「無法證實」有299項佔47.5%,其次是「並無過錯」有219項佔34.8%。「獲證明屬實」有56項。「虛假不確」有33項。「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及「無完全證明屬實」的分類,分別有16項及7項。
監警會將24項指控由「無法完全證明屬實」、「無法證實」、「並無過錯」及「無法追查」,改列為「獲證明屬實」,有6項涉及「無法證實」、「並無過錯」、「無法追查」的指控,改列為「無法完全證明屬實」。監警會年度內通過16項「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指控,當中有6項由監警會質詢後增加。
2018/19年度,共有81名警務人員涉違規受處分或須接受內部行動,包括60人受訓諭、15人被警告,餘下6人須紀律覆檢。
有個案投訴3名警員調查毒品案涉捏造證據
報告中有個案顯示,有3名警員在調查一宗搜車發現毒品案中被投訴捏造證據。投訴人與司機友人,在屋苑泊車處分別被兩名警員截停搜身,第三名警員在車上搜到兩包懷疑可卡因,控二人「販運危險藥物」。
投訴人被拘留期間投訴指,負責搜身的兩名警員先是截停司機,其中一名警從司機手上拿取車匙,再交予第三名警員,當投訴人折返車輛時,該名警員要求他袋住車匙,再在其身上檢取車匙作證據,案中投訴人最終脫罪。司機則「管有危險藥物」罪成。
投訴人在脫罪後失去聯絡,投訴警察課於是分類投訴為「無法追查」。監警會認為,法官曾批評警方處理手法,並懷疑警員供詞,監警會指出截查後讓司機離開做法不合理,並指出第三名警員的記事冊記錄,指投訴人的車匙是在警署找到,但該警員其後修正口供改稱是在案發現場搜到。監警會認為,無獨立證據證明車匙搜出時間及從何人身上搜出,故將投訴改列為「無法完全證明屬實」。三名警須被警告但毋須記入其分區報告檔案。
須加快與八達通公司檢討處理程序
監警會就警隊常規及程序,提出23項改善建議,其中有包括八達通失竊案,警方有專設聯絡組負責以搜查令向八達通公司取得交易記錄,繼而追蹤疑犯使用過的消費地點,再檢取相關店舖閉路電視,以鎖定疑犯身分。警方向八達通公司申請記錄的時間需時數星期至數個月不等,曾有個案顯示因警員不熟悉程序及未有盡快提出申請,拖延下店舖閉路電視記錄已刪除,錯過了線索而無法破案。警方接納監警會建議,與八達通公司商討加快處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