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致電被捕者迫提前續保 涉威脅深夜上門及通緝 錄音證行為不當
監警會今日(11日)發布2018/19年報,有個案顯示,一名偵緝警員致電被捕人士要求提前續保,涉嫌威脅對方如不答應,便會深夜到他家中,甚至將他列入通緝名單,但當獲告知有關對話已被錄音後,又同意被捕人可按原定時間報到。投訴警察課調查期間,該名偵緝警員曾否認是錄音中人,不過從被捕人稱呼對方的姓氏留下蛛絲馬跡。
監警會審視後,將指控由「無法證實」改分類為「獲證明屬實」。另有總督察休班時僅按個人主觀印象,而向跑車車主發出「欠妥車輛報告」,被投訴「濫用職權」亦獲分類「獲證明屬實」。
警涉威嚇被捕人士 獲告知有錄音後改口
據報告,有投訴人因「非禮」及「妨礙司法公正」被捕但獲保釋候查。一名負責調查該案的偵緝警員致電投訴人,要求他在原定續保日期前,提前到警署續保,以便警方完成檢控程序。投訴人回覆指,其代表律師只能在原定日子陪同他,該名偵緝警員出言不遜指如對方不合作,會深夜上門找他,甚至將他列入通緝名單。不過當該名偵緝警員獲投訴人告知,已將有關對話已經錄音後,即改口同意投訴人按照回原定時間報到。
投訴人不滿有關催促手法,指控該警「行為不當」,並提供錄音佐證。投訴警察課調查時,涉事的偵緝警員否認他是電話錄音中的聲音屬於自己,並指不記得要求投訴人提早報到,亦稱不知道在電話錄音中對方稱呼的「X (姓氏)Sir」是指何人,惟他確認在調查隊伍中只有他是該「X」的姓氏。不過,投訴警察課以無法證實錄音真偽為由,將指控列為「無法證實」。
唯一姓氏、檔案記錄佐證錄音可信
監警會審視文件及錄音後,認為證據充分,包括有檔案文件顯示投訴人接獲該電話的同日,該名偵緝警員收到上司指示聯絡投訴人最早可以報到的日子,而該偵緝警員是該隊中唯一擁該姓氏的警務人員,該錄音亦顯示該涉事警員熟悉案件進展,故認為該錄音可信。監警會指出,當投訴人已經解釋原因並確認會按原定日子報到後,該警員仍以不當手法催促實為不妥,故將指控改列為「獲證明屬實」,投訴警察課接納,涉事警員須接受警告,但毋須記入其分區報告檔案中。
休班總督察憑主觀印象發驗車命令
另外有一宗個案亦是經由監警會將指控改列為「獲證明屬實」。投訴人在新界駕駛跑車期間,一名休班總督察經過聽到該跑車的排氣聲過高,懷疑排氣管滅聲器有問題或經改裝,當日就該跑車填寫「欠妥車輛報告」,但該車送檢後其無發現有任何缺點或非法改裝。投訴人不滿該總督察對該跑車「完全沒有認識」,事先未亦有多作查詢,包括了解車輛性能及型號等,投訴他「濫用職權」。
該總督察解釋指,他是憑常理加上個人23年駕駛經驗判斷,即使知道是跑車仍認為有可疑。據《道路交通條例》,警務人員獲授權親自或安排由他人,送達車輛司機或登記車主一份檢驗命令,以確定車輛是否符合牌照條件,或是否適宜在道路上行駛。投訴警察課認為,雖然檢驗結果顯示無問題,但該總督察並無作出失實指控,將指控分類為「無法證實」。
內部指引須在記事冊詳記觀察資料
監警會認為,既然該名總督察的駕駛經驗豐富,理應知道跑車的引擎及排氣管設計特別自然會發出較大聲響。而當該名總督察只單憑評估,亦沒有作出調查屬不足。根據警方內部指引,警務人員提出「欠妥車輛報告」時,應在其記事冊內詳細記錄事發時間、所觀察到的疑似缺點、相關車輛及駕駛者的資料。然而,該名總督察未有遵照相關警方指引,詳細記錄觀察結果以支持決定。監警會認為該名總督察的決定過於草率,因此將指控分類為「獲證明屬實」。
監警會於2018/19年度共接獲並通過1,527宗須匯報投訴個案,涉及2,466宗指控,經全面調查的指控有630項,當中約8.9%即56項指控獲分類為「獲證明屬實」,有24項指控經監警會再分類為「獲證明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