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兩少年毀輕鐵設施須各賠14萬 未繳罰款可被加監

撰文:馮家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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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修例風波持續,有示威者不滿港鐵關站並協助警方作拘捕行動,從而大肆破壞港鐵設施。兩名少年破壞屯門三個輕鐵站的售票機時被捕,承認三項刑事毀壞罪。裁判官張潔宜早前下令每人須賠償逾14萬元,遭辯方質疑。張官今(3日)判刑時特別澄清,條例容許裁判官在每項控罪判罰不超過10萬元的罰款,兩被告各面對3項控罪,故判二人各罰14萬元合乎法例,又重申有高尚理念亦不能以非法行為表達,判兩人須入更生中心服刑。
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01條,若被告未有根據裁判官的命令繳付罰款,裁判官可將罪犯押交監獄,並規定一段監禁期以代替罰款。

輕鐵站大量售票機被毀壞。(港鐵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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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歲姓郭被告,及另一名15歲男學生,承認於9月7日連環毀壞輕鐵蝴蝶站、屯門泳池站及兆麟站的售票機、拍卡機、閉路電視等設備,二人在逃走時被截獲。

17歲被告患過度活躍症

郭姓被告的代表律師求情時指,郭現就讀屯門青年學校二年級,修讀資訊科技系,又呈上17封由被告、父母、老師撰寫的求情信,稱被告為有個人目標、擁良好學習態度及受教的少年,有老師亦稱他富有正義感、責任心。

律師又指,郭在小學時確診專注不足、過度活躍症、讀寫障礙及語言障礙,一直有尋求精神科醫生協助。升中時因不適應學校環境,而患上焦慮症,中三後轉讀青年學院,在學校配合教學下成績優異。

社會運動影響情緒病

辯方又稱自今年六月起,患情緒病的被告被社會運動影響,導致他以不正確的行為達到理想。他其後深表內疚,明白因為其魯莽行事而使市民不便,並向公眾致歉。

15歲被告患有亞氏保加症

15歲的男學生其代表律師則指,男生患有亞氏保加症、為人單純,沒有反社會人格。雖然讀書成績一般,但積極發展其他興趣。辯方稱男生因一時衝動犯案,做事前未有深思熟慮,亦控制不到情緒。經反思後,他感後悔及明白有意見,需透過合法的渠道表達。

官澄清可判兩被告各賠償14萬

雖然張官早在上次被告認罪時,已頒下賠償令,要兩被告各須賠償14萬元,惟辯方律師卻質疑,裁判官不能頒下超過10萬元的罰款。

張官今特別澄清,根據《裁判官條例》第98條,裁判官可依例裁定任何人就其所犯項罪行判處刑罰予受屈的一方。張官強調,根據該條例,裁判官可就每項控罪,頒下不可超過10萬元的罰款,由於本案被告各面對3條控罪,即總額不超過30萬元亦符合法例要求。辯方律師最後亦同意說法。

高尚理念不能以非法行為表達

張官在判刑時又指,考慮兩位被告的年紀及身體狀況,他們因響應網上號召而作出一些性質嚴重的行為,破壞時又戴上帽和口罩,攜有噴漆及硬物,張官認為是有預謀犯案,又重申,即使有高尚理念,也不能透過非法行為表達,亦對市民造成不便。

她指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都不能反映控罪嚴重性,故判二人進入更新中心,以及就每項控罪須賠償4萬至5萬元,即每人須賠償逾14萬元。

案件編號:TMCC182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