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風波聆訊】官:鐳射筆本身非武器 被告懷傷人意圖須裁罪成
15歲少年在9月21日屯門遊行前被截查,發現他管有鐳射筆及改裝雨傘等物品,案件今早在西九龍法院裁決,署理總裁判官蘇惠德裁定少年兩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亦是修例風波以來,首宗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的案件。案中亦涉及受爭議的鐳射筆是否屬攻擊性武器。蘇官在裁決時重申,鐳射筆本身並非攻擊性武器,但信納專家意見指其強光可傷到眼睛及皮膚,他又裁定被告將鐳射筆當作攻擊性武器,管有這用品時是有意傷人意圖,故裁定被告罪成。
被告原被控可作非法用途工具
被告被捕時仍是15歲,審訊時已年滿16歲,但控方仍決定在少年庭內處理這案。被告原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即指他藏有鐳射筆;及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指他藏有改裝雨傘及行山杖,兩罪均指他在今年9月21日,在屯門站公共交通交匯處附近管有該些物品。但蘇官在裁決時,把首罪改成藏有攻擊性器,並裁定被告兩罪均罪成。
官質疑被告帶備鐳射筆意義
蘇官裁決時指,被告被截查時被搜出帶備了噴漆、護膝、護目鏡等物品,被告在警員查問時,亦有稱準備往遊行。蘇官認為,若被告只是想參與和平遊行,不必攜帶這全副裝備,更質疑他帶備了鐳射筆有何意義。
專家指鐳射筆強光射0.25秒可傷眼
根據控方審訊時傳召的專家,指被告管有的鐳射筆,最大輸出功率為52毫瓦(mW),如在36米內直射眼睛0.25秒,可造成傷害。但鐳射筆的光源若其照射角度偏差1度,光線的落點便會遠離目標0.62米。
官認為被告帶鐳射筆有意傷人
蘇官接納了專家證人的口供,認為鐳射筆可傷到眼睛及皮膚,但亦強調鐳射筆本身並非武器,但他認為被告當日帶備鐳射筆的意圖,是要射向警員或他人的眼睛,以造成傷害,是有意傷人,故裁定他藏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改裝傘可露47厘米傘幹
至於被告被查問時聲稱帶備雨傘用遮太陽,但傘子「爛咗」。蘇官認為這是砌詞開脫,不予信納,並指被告所持的改裝傘,拉動傘篷後會露出47厘米的傘桿,質疑被告持「破傘」並在防線前徘徊的目的。他道,露出該節傘桿會增加攻擊的距離,認為雨傘經過蓄意改裝,目的是在遊行中使他可躲在傘篷後攻擊警員或其他人。
去柄行山杖可加強攻擊力
至於被告所管有的行山杖,蘇官指該行山杖拆掉手柄後,兩端均為金屬,更易傷人,例如用以投擲時便加強了攻擊力。他判定行山杖也是經刻意改裝。
蘇官最後裁定被告兩項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均罪成,由於涉及改裝雨傘及改裝行山杖的控罪,是引《公安條例》起訴,根據法例,必須判以囚禁式刑罰,故把被告還押至本月25日判刑。
案件編號:TMCC70001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