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長稱被迫花近5萬買會籍案 女銷售員堅稱:事主非常樂意購買

撰文:呂樂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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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歲九巴站長在銅鑼灣街頭被男子截停,指「簽個名就有贈品」;之後被帶上FFG健身中心,聲稱遭一名女銷售員和一名女教練涉嫌扣起他的身份證、信用卡和提款卡等,迫他用接近4萬9千元購買5年會籍及教練堂費用。其中女銷售員等被控一項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罪,銷售員否認指控,案件於東區裁判法院續審,女銷售員今出庭自辯,完全否認曾威迫事主買課程,指事主非常樂意地購下會籍,更指事主是笑著與她對談的。

女銷售員被告李紫彤自辯稱,事主非常願意購買會籍,更笑著與她對談。(呂樂謙攝)

兩名被告為首被告李紫彤(26歲),任職女銷售員;次被告劉穎茵(28歲),任職女教練;二人被控一項作出具威嚇性營業行為罪。劉早前已認罪,劉案件押後至10月28日判刑。李否認控罪,需開庭審訊,裁判官今聽罷李的自辯後,將李的案件押後至10月4日宣判。

被指已同意付款不能反悔

事主伍梓朗日前供稱,去年6月22日在銅鑼灣被帶至FFG 健身中心後,由兩名被告接待。劉首先為事主做身體檢查,並問他想不想改善體格上的問題,又問事主將來想改善身體哪個部位。

其後,李叫事主填寫個人資料,並著他交出身份證、銀行卡及信用卡以核對姓名。約一分鐘後,李交還身份證給事主,並聲稱已幫他入會,要事主支付4萬多元。事主稱當時曾質疑李為何使用他的信用卡,但李稱他已經簽署付款同意書,不能反悔。

事主稱當時好驚好亂

事主稱,當時他感到「好亂、好愕然、好驚」,試圖致電同事求助,但李不准他講電話。事主更被迫讓李檢查手機,確保事主沒有偷偷錄音。劉又聲稱公司設有七天冷靜期內,遲點可以退會,但其實合約上並無此條文;最終事主在不情願下過數才獲發還信用卡和提款卡。

被告指事主有致電朋友問意見

首被告李紫彤不認罪,她今自辯時稱,案發當天事主手持宣傳單張到訪健身中心,她與已認罪女教練負責接待事主,經過免費的身體分析後,她詢問事主是否想改善自己的身體問題,事主當時稱「想改善」;她便向事主介紹不同套餐的價錢,事主曾有猶豫,又稱「住得遠,唔到咁多」,並有致電朋友詢問意見。

李堅稱沒有不讓事主打電話,亦沒有逼迫事主簽下合約,並說:「咁佢唔簽就算囉。」

李又稱,事主最終同意購買5年會籍,她在事主面前替填妥三張信用卡授權書,從事主信用卡中簽賬4.9萬元以完成交易,李稱有對事主稱可以在7天冷靜期內更改或取消會籍。她亦親自將合約交予事主,並問他有無任何問題需要解答,當時事主沒有表示有任何不解。

指事主非常樂意購買會籍

控方盤問李時,質疑李指事主完全同意購買會籍的說法,指出事主並沒有填上其電話號碼和緊急聯絡人資料;又指如果銷售過程如此順利,事主非常樂意購買會籍的話,為何整個過程要拖延逾50分鐘。李重申事主非常樂意購買會籍,絕無求助或表示要離開,亦有詢問朋友意見,可見她沒有強留事主和迫使他簽約,又說:「如果佢無興趣,我會比佢走。」

過程需時50分鐘屬合理

李又指,雙方傾合約時氣氛輕鬆,事主更笑與她對談,她亦無威迫事主簽下合約或信用卡授權書,取走事主的信用卡亦只為填寫卡上資料,用後以立即還予事主。李續稱,簽約過程中也包括參觀設備、身體分析、講解計劃內容、列印合約等,需時50分鐘十分合理。

案件編號:ESCC1526/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