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銀香港前副董事收賄罪成 法官下令六個月內充公146萬元賄款
42歲瑞士銀行香港分行(瑞銀香港)前副董事涂冰,從一名銀行客戶收受共約146萬元賄款,被廉政公署起訴並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官今日(20日)下令充公有關賄款,並限定在六個月內支付有關款項。法官命令,若涂冰未能遵循充公令,將須加監30個月。
涂冰於2017年10月27日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同年,她於11月16日被判入獄三年半。控方於判刑前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八條向法庭申請法令,充公涂冰收取的賄款,惟充公令的法庭程序曾經押後,以待涂冰就其定罪的上訴程序完成。在有關上訴程序完結後,法庭恢復處理有關充公令的申請。法官林嘉欣今日根據有關申請批出法令,充公賄款共約146萬元,並限定涂冰六個月內以支付有關款項。
案情透露,涂冰於案發時是瑞銀香港全球財富管理及商業銀行業務副董事,負責管理客戶的投資組合,在2007年5月游說瑞銀香港一名客戶投資香港股票。該客戶是一名居於深圳的內地人士。涂冰有次在深圳一間酒店與該客戶見面時,告訴對方根據行規需要支付從其投資所賺取實際利潤的20%款額予他。該客戶明白該20%款額為「手續及情報費」,並答應其要求。
涂冰於2007年6月及7月期間向該客戶發出兩封電郵,當中連同買賣摘要,詳述其股票買賣賺取逾309萬元利潤。有關摘要的末端附註顯示「百分之二十」或逾61萬8千元。案情透露,涂冰提醒該客戶有關「手續及情報費」後,對方簽署一張銀碼逾61萬的空白支票交給涂冰。該支票後來被存入涂冰弟弟的銀行戶口。
在9月,涂冰向該客戶發出另外兩封電郵,當中連同買賣摘要,詳述其股票買賣賺取另一筆約425萬元利潤。雖然涂冰沒有在買賣摘要註明「百分之二十」,但該客戶明白他要向涂冰支付約85萬元。該客戶於一個月後在深圳一間酒店與涂冰見面,並把一張寫有上述款額的空白支票交給涂冰。該支票後來被存入涂冰弟弟的銀行戶口。案情透露,2007年12月有兩筆分別為100萬元及40萬元的款項,由涂冰弟弟的銀行戶口轉賬至涂冰的銀行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