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復元朗】警方反對遊行 網民「拆招」反制 會否墮法網?
有團體申請7月27日(周六)舉辦「光復元朗」遊行,警方今日(25日)下午去信申請人,列出五點理由,表明反對遊行申請。法政匯思召集人、大律師吳宗鑾直言,警方對遊行申請發出「反對通知書」十分罕見,而在警方發出反對通知書下,參與遊行者都有機會被控「未經批准集結」罪,最高刑罰可以判監5年。
警方表明反對「光復元朗」遊行後,有網民提出「拆招」,例如辦一人遊行、在遊行路線「行街」、唱聖詩等。但這種做法會否墮入法網?下文將逐一說明。
申請遊行集會 警方有幾種答覆方式
吳宗鑾指,市民申請舉辦遊行後,警方可以有幾種答覆方式,可以是發出不反對通知書,又或完全不作回應,「有些小型遊行,就可能不做回應」,但發出反對通知書,則屬十分罕有。
他認為,警方列出了五點理由,其中最主要是擔心有遊行人士與居民爆發衝突,他認同今次在元朗的遊行會有一定風險,但認為在過往一個多月的遊行也有一定風險,警方也沒有反對,亦有一定部署:「風險唔係大到唔可以行使遊行同集會權利,相信警察會有警力同部署,件事醞釀咗幾日,見到大部分市民都係想和平進行,相信會有零星衝突,但警察應該處理到。」他指出,警方不應一刀切反對,而應與遊行申請人商討如何盡量確保安全。
而警方反對遊行,又或不滿意警方提出的一些條件,申請人可提出上訴,而「光復元朗」不反對通知書申請人、元朗居民鍾健平表明會上訴。吳宗鑾表示,在上訴時,申請人可就警方反對的理由,及自己的申請路線等安排,提出理據,給予更多路線選項予警方考慮。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最高可判囚5年
吳宗鑾稱,根據《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3條,公眾遊行只可在符合一些條件下才可進行,當中包括「警務處處長已根據第14(4)條通知有關的人,表示他不反對該遊行的進行,或當作已發出不反對公眾遊行通知」。而根據第17條A (2), 任何公眾集會或公眾遊行在違反第7或13條的規定下進行,該公眾集會、公眾遊行或公眾聚集,即屬「未經批准集結」。
而若屬未經批准集結,任何人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或繼續參與此等未經批准集結,或明知而成為或繼續成為此等集結的成員;及任何人在此等公眾集會、公眾遊行或公眾聚集,或在其他集會、遊行或人眾聚集,一如上述般成為未經批准集結後,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罰款5000元及監禁3年;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吳宗鑾認為,如果案情嚴重,如有人死亡,就有機會以公訴程序定罪,即最高可被判監5年。
以下,將詳細解構當中的法律風險。
「未經批准集結」與「非法集結」有何分別?
吳宗鑾指,「未經批准集結」與「非法集結」不同,今次參與遊行人士有機會干犯「未經批准集結」,是否干犯「非法集結」就需視乎以下定義:
非法集結
(1)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2)集結的人如作出如上述般的行為,則即使其原來的集結是合法的,亦無關重要。
(3)任何人如參與憑藉第(1)款屬非法集結的集結,即犯非法集結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5000元)及監禁3年。
市民在遊行路線行街,或途經遊行路線是否違法?
吳宗鑾表示,控方有舉證的責任,需要視乎該名市民身上是否有遊行標語;是否走在遊行人群之中,或走在行人路上;如市民購買了電影票,需要過馬路而現身於遊行人士之中,或可作為一個辯解理由,但需由法庭決定是否接受。
唱聖詩、舉辦宗教集會是否可免被檢控?
吳宗鑾認為,需要視乎集會的實質內容,如表面是宗教集會,但實質上帶有政治訴求,仍有一定風險,法庭未必接納,「唔好大安旨意,以為可以免疫」,強調法庭會考慮集會人士的行為及意圖。
舉辦殯殮活動或追悼會是否可免被檢控?
吳宗鑾認為,追悼會與一般所理解的喪禮有所不同,如屬真正的喪禮,才沒有相關風險;但如果屬於追悼會,仍等同一個集會,需要申請,而若有人在追悼會上提出訴求,亦有機會被人當作是「政治集會」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