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三大遊行途經多個大商場 邊個商場准警進入執法?
政府修訂《逃犯條例》風波持續,反修例示威遊行遍及各區,近兩周將有至少三場大型遊行舉行。《香港01》日前發現,部份商場包括爆發激烈衝突的新鴻基地產沙田新城市廣場,地契列明准許警員通行及執法;記者再翻查未來三場遊行,據擬定的路線檢視途經的大型商場地契,發現部份商場亦有類似條款。7.28將軍澳遊行隊伍經過新地東港城外圍,東港城則未有相同條款。
有資深測量師形容相關條款「的確好少見到」,估計商場原本設置警崗,故特別在地契寫入該條款方便警員「行出行入」。不過根據《警隊條例》,警方當有執法需要,於無手令下都可進入私人地方執法,並不需商場地契賦權。
有負責申請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搞手指,設計路線時將會指示方向讓遊行人士離去,建議參與遊行的公眾屆時依照糾察的安排離去。同時,7.28將軍澳遊行的主辦方亦指出,會盡量呼籲遊行人士跟隨遊行隊伍,亦會安排足夠糾察維持秩序。
《香港01》日前翻查涉及沙田衝突事件的多個商場地契,發現新城市廣場、沙田廣場、沙田中心及好運中心的地契內,同樣有條款列明警務處處長及其人員可暢通無阻地進出(uninterupted access),並可在地契的範圍內執法(in the pursuance of their lawful duties)。
太古廣場列明警可入內執法
民陣將於下周日(21日)再次發起遊行,從維多利亞公園起步,並以終審法院作為終點,沿途會經過多個大型商場,包括於上月衝突中、被示威人士當作「避難所」的太古廣場,以及銅鑼灣崇光百貨、希慎廣場、皇室堡和中區置地廣場、太子大廈等。
不過警方只批准遊行以灣仔修頓球場盧押道為終點,即當日不會途經太古廣場,以及中區的商場。
《香港01》翻查上述商場地契,由於不少商場都屬於年代久遠、極少限制的999年舊契約,故未有相關准許執法人員進入的條款。只有被示威者視為「良心商場」的太古廣場地契內,有列明容許警方入內執法的條款。
將軍澳遊行路線 只准警進入「通道範圍」
另外,將於28日舉行的將軍澳區遊行,根據發起人擬定的路線圖,屆時將以寶翠公園作起點,沿寶林北路、寶寧路、培成路,以香港單車館公園作終點。若遊行最終以上述路線進行,當中最少路經逾10個商場。翻查商場地契,當中新都城中心二、三期及將軍澳廣場,均有容許警方入內執法的條款。
惟於新都城中心二、三期的地契列明,條款限於「通道範圍」(passage area),即是地庫、地面、閣樓、一樓內通往平台(for the purpose of gaining access to the other parts of the podium);閣樓及一、二樓的範圍,以及前往上述範圍的樓梯及通道。至於將軍澳廣場同樣寫明容許警方於商場的通道範圍執法,並列明通道意指地面、閣樓、一樓及二樓內通往平台的範圍。
此外,位於港鐵坑口站上蓋的連理街商場,地契內雖未有列明容許警方入內執法,惟於連接坑口站的相關條款內,列明政府委派的相關人員有權進入地段範圍,以便於檢查及維修接駁港鐵站的商場部分(carry out inspection and maintenance in connection with the Hang Hau station and the Mass Transit Railway Structure and Installation),而於緊急情況下無須事前通知。
新地東港城未見容許警方入內執法條款
至於位處坑口站附近、同樣為新鴻基地產物業的東港城,亦屬當日遊行隊伍會經過的範圍內。有鑑於新城市廣場風波未停,東港城相對高危。東港城商場內設有行人天橋接駁港鐵坑口站,其地理位置更鄰近擬定的遊行終點,不過翻查東港城的地契內容,則未有容許警方入內執法的條款。
港島西遊行沿途未有大商場
至於同日舉辦的港島西遊行,根據主辦單位公布的路線圖,當日將由堅尼地城科士街臨時遊樂場起步,沿堅尼地城海旁、德輔道西到達中山紀念公園。若按既定路線遊行,沿途將未有大型商場,翻查於路線附近的西寶城及位於中聯辦旁的均益大廈三期商場,兩者均未有警方可入內執法的相關條款。
▼7.14沙田遊行後的衝突情況▼
資深測量師:地契上加入相關條款罕見
測量師學會前會長、產業測量師劉振江稱,在地契上加入警員可進入報法條款「的確好少見」。根據他們翻查相關資料,估計條款與部份商場過去曾設置警崗有關。他解釋,由於商場內設置警崗,代表商場範圍內需要有警察「行嚟行去」,所以特別在地契內寫上這種條款;不過,可能該些商場後來取消了警崗,但並沒有修訂地契條文,才出現這種情況。
遊行搞手:會呼籲遊行人士跟隨遊行隊伍
港島西遊行發起單位的傳媒聯絡人Coco回覆查詢稱,主辦單位設計路線時,將會包含指示方向讓遊行人士離去,建議參與遊行的公眾屆時依照糾察的安排離去。她續稱,由於仍有待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稍後將再公布確實路線。
將軍澳遊行主辦單位則指出,由於將軍澳的商場較多,故遊行路線難免經過商場場,他們會盡量呼籲遊行人士跟隨遊行隊伍,亦會安排足夠糾察,以協助維持秩序。
地契條文不礙警察進入商場執法
事實上,除地契條款外,根據第232章《警隊條例》第50條,若警方持有手令,他們可進入任何單位進行搜查。惟當中亦列明在「為免使須予逮捕的人有機會逃離警務人員而未取得手令的情況下」,入內搜查乃屬合法。意味警方按執法需要,已可於無手令下進入私人地方。
不過,多名民主派議員及律師近日都有提及,雖然部份商場地契條款內列明警方可入內執法,但正如沙田遊行當日,新城市廣場內沒有任何違法行為,警員初時亦非入內進行拘捕工作,認為警方「無法可執」。警方亦有需要解釋進入商場內執法或驅散行動是否合理,否則難以服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