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遊行】新城市廣場地契准警隨時進入執法 示威者無路可退?

撰文:張嘉敏 王潔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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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修訂《逃犯條例》掀起極大風波,反修例示威浪潮「遍地開花」,近日更兩度爆發警民衝突,當中沙田遊行更導致28人受傷。不少人將茅頭直指向警方的清場行動,批評防暴警員大規模進駐新城市廣場,將示威者圍困,形成「困獸鬥」的情況。
商場業主新鴻基地產再三重申,未曾要求警方介入亦不知悉其行動,但《香港01》翻查新城市廣場的地契,除了列明業主需要保持公共空間暢通無阻,但亦有條款列明警方可於商場範圍內執法。記者亦發現,被示威者視為「良心商場」的太古廣場,其地契亦有類似的條款。

大約晚上10時,警方於新城市廣場內施放胡椒噴霧。(余俊亮攝)

於周日舉行的沙田區遊行後,有大批市民聚集一度造成警員與示威者對峙局面。警方於清場期間,大批防暴警員強攻新城市廣場,並在連接沙田廣場、沙田中心及好運中心的天橋上布防,令大批市民及示威人士被困商場內無路可退,最後更於新城市廣場內爆發激烈警民衝突。

新地:地契列明須24小時開放公共通道

新城市廣場所屬的新鴻基地產其後兩度澄清,重申未有報警,惟因商場內有多個出入口之公共通道,必須按照地契24小時開放予所有公眾人士使用,包括通往港鐵沙田站及巴士總站的通道。新地稱,事前並不知悉警方進入商場內的行動部署,以及鐵路服務的臨時安排。發言人又指,對事件引致有人受傷,亦令顧客、途人和商戶受到影響,「深表遺憾和難過」

地契特別列明 警員可自由進出

翻查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地契,條款內有寫明於個別樓層內,需要預留地方作公共空間開放予市民;而因應商場連接港鐵站及巴士總站,地契亦要求商場全日開放通道予市民前往。另外,根據地政總署的條文,業主需要按照土地契約或公用契約條文所規定,容許公眾人士合法地使用屬於公共空間的設施,以及確保該等地方暢通無阻,包括被列為公共空間的行人天橋範圍。

不過,地契內卻另有條款列明,警務處處長及其人員可暢通無阻地進出(uninterupted access),並可在地契的範圍內執法(in the pursuance of their lawful duties)。另外,同樣涉及衝突事件的沙田廣場、沙田中心及好運中心,其地契內同樣出現類似的條款。

太古廣場地契都列明准警執法

值得注意是,至於在上月發生的多場衝突中,曾被示威人士大讚、並容許擺放物資的金鐘太古廣場,地契內原來同樣有類似條款。不過,記者翻查近年落成的商場的地契,發現新地旗下的觀塘APM,雖然部份地方同樣要24小時開放予公眾,與上述商場性質相似,但並無相關條款。同屬新地旗下的新蒲崗Mikiki,亦同樣未有類似條款。

測量師:有關商場涉及公共空間 料原意欲保障安全

有不願透露身份的測量師指出,並非所有商場地契都會有相關條款,相反,近年地契的標準條款,會列明政府有權內進巡查,但無表明警察人員。他續指,太古廣場、沙田新城市廣場、好運中心等商場涉及公共空間,例如公眾走廊、天橋等,可能於訂立地契時為了保障市民安全,才特別設有該些條款協助執法部門執法。

▼​7.14沙田遊行後的衝突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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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隊條例容許警員按情況無手令下進入私人地方

事實上,除地契條款外,根據第232章《警隊條例》第50條,若警方持有手令,他們可進入任何單位進行搜查。惟當中亦列明在「為免使須予逮捕的人有機會逃離警務人員而未取得手令的情況下」,入內搜查乃屬合法。意味著,警方按執法需要可以能夠於無手令下進入私人地方。

譚文豪批評警方不斷演繹自己的權力。(資料圖片)

譚文豪:警方當時無法可執

立法會議員譚文豪稱,雖然地契條款內列明警方可入內執法,但當日新城市廣場內沒有任何違法行為,而警員初時亦非入內進行拘捕工作,認為警方「無法可執」。他續稱,大部分示威者進入商場,其實只為了和平散去,批評警方當時的行動不合理,質疑警方刻意為暴力清場製造假象,並不斷演繹自己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