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靜期】消委會贊成定於7個曆日 信用卡退款需付3%或5%行政費

撰文:倪清江
出版:更新:

法定冷靜期公眾諮詢期將於下周二(16日)結束,力主立法的消費者委員會今日向政府提交意見書,贊成冷靜期至少要有7個曆日,認為比只設3日更可令消費者有足夠時間行使取消權;若冷靜期的最後一天為公眾假期或適逢風暴、黑雨,有關期限將順延至隨後的首個工作日。至於退款期則贊成訂於14個曆日內。

消委會主席林定國稱大致認同諮詢內容,支持冷靜期定於7個曆日。(倪清江攝)

認同設附屬法例 適時增加受規管行業

消委會主席林定國表示,認同現時以主體法例及附屬法例形式立法。按政府諮詢文件,冷靜期法例將適用於健身及美容業,他指難以確保三五年後會有其他行業出現問題,屆時只需在附屬法例中加入受規管行業,這比修訂主體法例更快。

林定國認同政府諮詢文件提出要循序漸進立法,聚焦健身和美容服務合約,因為這兩個行業有出現具威嚇性的營商手法,並且屬大額預繳式的消費,過去六年的該會收到的投訴,維持介乎200宗至500餘宗,相比其他行業嚴重。

消委會認同應先透過冷靜期規管健身及美容業。(資料圖片)

對於諮詢文件未有將非應邀合約(上門兜售)及遙距合約(電話、傳真、信件推銷)、以及時光共享服務納入適用範圍,消委會表示理解及接受政府決定。林定國解釋,有關交易模式在香港並不普遍,未必涉及大額預繳費用,而遙距合約亦不涉及威嚇性銷售;至於時光共享服務投訴不多,只是2017年收到84宗,在該會公開點名後,翌年已回落一半,故此認為點名機制已有效阻嚇不良銷售,問題未有形成趨勢。

商戶拒絕執行法庭判決倡納刑事

至於執法方面,消委會認為可訂立私人訴訟權,消費者對拒絕退款的商戶可提出民事訴訟,由小額錢債審裁處或區域法院處理;並授權海關向不遵從商戶作調查和發出執行通知,指令商戶糾正或停止再犯,若商戶違反執行通知則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處以罰款,並建議引入監禁選項。

不堅持適用範圍下限低至500元

消委會最初建議冷靜期規定適用於500元或以上的預繳合約,惟政府提出金額下限為3,000元。林定國指出,一般美容及健身合約平均4萬元,因此認同定於3,000元或以上水平屬合理。

至於退款安排,消委會認為若消費者以現金付款,有關商戶不能收取行政費,必須全額或按已使用服務後的比例退回款項。至於使用信用卡付款,退款應如何?消委會審視了坊間信用卡公司收取商戶的行政費資料,認為商戶可扣除不超過交易金額3%款項作為行政費(業內收取相關費用大約為1.8%至4.5%);如屬分期付款則可扣5%(業內收取相關費用大約為2.5%至6.5%)。

按政府計劃,法案將於2019/20立法年度審議,消委會總幹事黃鳳嫺預計,可望明年初完成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