鴨脷洲船廠涉出租遊艇泊位 發展局指9間無違規 7間有待查證

撰文:黃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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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有報道指,鴨脷洲海旁道的船廠用地,有部分被用作遊艇泊位、汽車維修、展銷遊艇等,未符合原本只可用作船艇製造或維修的用途。發展局局長黃偉綸以書面回覆議員質詢時指,涉事的16幅用地中,當中9間船廠未有違反租約用途;其餘7間,則仍待地政總署整理調查結果,之後再諮詢海事處,以確定有否違規。

黃偉綸以書面回覆議員質詢時指,涉事的16幅用地中,當中9間船廠未有違反租約用途;其餘7間,則仍待地政總署整理調查結果。(資料圖片/羅君豪攝)

地政總署於2012年招標,以短期租約方式出租鴨脷洲海旁道16幅船廠用地,並訂明有關用地只可用作船或艇的製造及修理。不過,有報道指,有租戶將用地出租,用作遊艇泊位圖利。

黃偉綸以書面回覆表示,地政總署曾因應懷疑違反租約用途條款的投訴及轉介,於2017年11月去信鴨脷洲海旁道船廠租戶,查詢船廠用地現時用途,以及是否有出租用地作遊艇停泊用途,之後租戶回覆稱,船廠並無租予遊艇停泊。

黃偉綸又指,地政總署於2018年1月、3月、6月及11月聯同海事處,實地視察及突擊檢查涉事用地,該該經徵詢海事處意見後,認為並無證據確定其中9間船廠涉違反租約用途限制;至於其餘7間,由於涉及資料眾多,正整理聯合巡查的調查結果,之後會就調查結果諮詢海事處,以確定有否違反租約用途限制的情況。

新招標地要求承租人交用途工作單

為加強監管土地用途,黃偉綸指,近期於鴨脷洲海旁道重新招標的兩幅土地,已加入特別租約條款,要求承租人提交用地上作船廠用途的工作單。在政府要求下,承租人需提交認可執業會計師的意見或文件,證明業務收入與船廠用途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