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黃英豪被指拖欠8700萬元 被海外公司入稟追討

律師黃英豪被指拖欠8700萬元 被海外公司入稟追討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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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兼全國政協委員黃英豪,被指10年前以逾1億股香港資源股份作抵押,向一所公司保證會還款8700萬元,但黃聲稱「遺失」有關股份轉讓證明書,致轉讓取消,但同時又未能償還8700萬元債項,該公司卻發現黃曾向另一公司轉讓達9.8億香港資源股份,認為受騙,故入稟高等法院追討有關損失。

原告為一間位於英屬處女島的公司Oceanmile Limited,被告則為黃英豪、Limin Corporation及Perfect Ace Investments Limited。黃是香港資源控股(前稱海域化工集團)前主席。

原告指被告當有8.7千萬未支付

入稟狀指Limin Corporation及Perfect Ace Investments Limited為黃英豪名下的公司,根據原告與被告於2009年3月簽訂的合約,次被告要向原告支付1.8億元,而次被告依時支付4300萬元後,於該年11月要求餘款以5000萬股香港資源股份及8700萬元支付。不過次被告及後只轉讓5000萬香港資源股份予原告。

指黃英豪稱遺失證明書

原告在2010年5月要求即時收回債項,故黃英豪答應以逾1億香港資源股份作抵押,以擔保次被告必定會還款,惟黃英豪及後聲稱有關轉讓證明書「遺失」,而有關股份的轉讓亦相應取消。原告多年來亦未能收回餘款8700萬元。

不過,被告後來卻將達9.8億香港資源股份售予Weltrade Limited,原告認為有關股份包括早前黃英豪答應轉讓予原告的股份,而有關轉讓書錯誤地遭撤銷,原告認為被告擅自出售屬於它的股份,故入稟追討損失。

案件編號:HCA159/2019

拒內地及海外營運企業申請「BUD專項資金」 丘應樺:無計劃放寬

撰文:何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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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今日(30日)討論「BUD專項基金」,民建聯黃英豪提出不少擁有香港註冊商標及其他知識產權的企業,因實質在內地及海外運作,無法成功申請基金。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丘應樺表示,基金涉及公帑,故只有在香港有實質業務運作的企業才可以申請,香港以外地區營運的企業不可申請,當局現時亦無計劃放寬要求。

10月30日,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丘應樺出席立法會大會。(黃浩謙攝)

「發展品牌、升級轉型及拓展內銷市場的專項基金」(簡稱「BUD專項基金」)2012年6月推出,協助企業透過發展品牌、升級轉型,開拓及發展內地市場業務。2018年,基金資助範圍擴大至東盟市場,2020年擴大至自貿協定經濟體。2023年6月「BUD專項基金」—申請易推出,加快審批涉及特定措施而資助金額較少的申請。

10月30日,民建聯議員黃英豪出席立法會大會。(黃浩謙攝)

內地及海外營運企業不可申請 丘應樺:無計劃放寬

黃英豪指,不少擁有香港註冊商標及其他知識產權的企業,實質在內地及海外運作,因而無法成功申請該基金,詢問政府會否檢討基金的申請資格。

10月30日,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丘應樺出席立法會大會。(黃浩謙攝)

丘應樺表示,在香港有實質業務運作的企業可以申請基金,但在香港以外地區運作的企業不符合申請資格,現時當局亦無計劃放寬要求,「因基金涉及公帑」。他又指,政府正不斷改善「BUD專項資金」,擴大資助的地域範圍,並逐步增加資助上限。

企業如無內地業務 不需提供營銷證明文件

法律界議員林新強指,有申請基金的中小企期望開拓內地市場,宣傳品牌,惟基金要求企業提供在內地營銷業務證明,形容規定不合理,「佢哋啱啱先準備去內地做推廣,而且內地開公司成本高、手續繁複,係咪應該放寬?」

10月30日,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丘應樺出席立法會大會。(黃浩謙攝)

丘應樺稱,符合申請資格的企業,如果在內地無業務,則不需要提供營銷業務的證明文件。他又指,因應個別申請情況,生產力促進局的會要求申請企業提供業務發展計劃等證明,提高成功申請的機會。丘續介紹幾項資助港企到內地推廣業務的基金,如「中小企業市場推廣基金」(EMF),資助內地展覽推廣業務的參展費;專業服務協進支援計劃(PASS)、工商機構支援基金亦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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