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丫海難】海事處高官定罪上訴遭駁回 判刑上訴獲批 即時釋放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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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釀成39人身亡的南丫海難,海事處前助理處長蘇平治被揭在案發時,曾指示下屬不用執行船舶須配備兒童救生衣的新例,法官事後裁定蘇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監16個月。蘇期後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於。上訴庭今(30日)頒下判詞指駁回定罪上訴,但判刑上訴獲批,可即時釋放。法官在判詞中指,蘇的前任及繼任人未有執行新例,亦沒被檢控。基於公平原則,法官將刑期減至蘇已服的刑期。
判詞指蘇知道自己無權力決定是否執行新例
上訴庭在判辭中指,蘇當時作為海事處助理處長,在常人眼中也會認為其行為構成嚴重失當,而他在作有關決定前沒徵詢法律意見,蘇必定知道自己沒有權力決定是否執行新例,而且有關新例根本上沒有執行,何來令業界「運作順利」之說。基於裁定蘇的確故意未有妥善履行其職責,而駁回定罪上訴。
蘇的前任及繼任人未有執行新例 沒被檢控
至於判刑上訴,上訴庭認為蘇有責任確保救生設備符合法律規定,因大眾依賴有關規定保障他們在海上的安全,蘇的確未有妥善履行其職責,但上訴庭考慮到事件沒有涉及貪污、不誠實或惡意的意圖,且蘇一直為一位受同事尊敬的出色公務員,再加上其前任及繼任人即使未有執行新例亦沒被檢控,最多只是收警告信,所以基於公平原則,將刑期減至蘇已服的刑期,故他毋須重返監獄。
上訴庭稱雖然不知道蘇會否因為此案再有其他「後果」,但望蘇不會比其他同樣沒有執行新例的同事獲更嚴厲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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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早前在上訴聆訊時指,蘇平治以「新船新例,舊船舊例」的方式驗船,目的只是為了顧全業界,避免業界因要遵守新例而造成經營困難。他沒有任何個人利益,更沒有任何非法或惡意的意圖。
案件編號:CACC 186/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