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檔少東兩度與13歲男童非法肛交  判囚2年半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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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檔少東與13歲男童於網上結識後大談性經驗,男童透露自己欲成為「PTBF(出租男友)」,更將價目表傳予魚檔少東,又稱不會收他錢。少東曾勸對方勿出賣肉體,惟他終抵不住引誘兩度在住所與男童肛交,男童阿姨意外地發現價目表才揭發事件。少東今(28日)於高等法院承認2項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罪,被判囚2年半。辯方求情時提出引述案例指,非法性交罪行的刑罰不應因同性或異性性交有異,否則屬歧視。

被告楊浩南認與未成年少年非法肛交罪在高等法院被判囚2年半。

求情指一直不敢「出櫃」 

辯方求情指,被告楊浩南(28歲)在家人開設的魚檔工作,自小已知道自己為同性戀者,但一直不敢「出櫃」,被捕後表明自己為同性戀一事,相信在香港這保守的社會中會蒙受陰影。辯方又指,事件中不涉及違反誠信或金錢利益,二人你情我願,過程中亦有使用避孕套,且年齡差距不算最極端,本案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

辯方引述被告的求情信指,自己一直不願坦白為同性戀者,事發時出於好奇及愚蠢才犯下人生最大的錯誤,辯方形容被告並非邪惡的掠食者,只是一個誤入歧途的青年,望可輕判。

官指男童為始作俑者 熟悉性行業

另外,辯方又引述案例指,非法性交罪行的刑罰不應因同性或異性性交有異,否則屬歧視。辯方另再引述一宗本港就7種肛交罪行的司法覆核案指,在該案的聆訊中,律政司亦同意處理同性肛交及異性肛交的罪行上不應有別,否則屬歧視,可惜有關案件尚未有裁決。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情況稀有,直指實際上男事主X為始作俑者,又稱他熟悉性行業,而被告事發時並沒有對X作威逼利誘,更勸X不要出賣身體,考慮到被告的悔意及及時認罪,作出以上裁決。

男童想做「PTBF」 被告勸勿出賣肉體

案情指,事發時13歲的男事主X與當時27歲的被告透過Instagram認識,二人交換電話並討論X的性經驗,X更透露自己想成為「PTBF」賺外快,被告曾勸籲X不要出賣自己的肉體及靈魂,但X仍將價目表給予被告,又表示不會向他收錢,二人最後終同意見面進行性交。

去年8月18日,被告帶X到自己住所打機,不久後二人利用潤滑劑進行肛交,期間亦有使用避孕套,事後被告請X吃晚餐而二人亦繼續聯絡,同年9月23日,被告再次帶X到住所看電視及肛交。及後因X的阿姨看到X電話存有援交價目表,因而揭發事件。

案件編號:HCCC285/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