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瓜分安達邨裝修工程 10建築工程商疑在拜神時私下達成協議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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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條例》生效後,競爭事務委員會去年向競爭事務審裁處作出第二宗入稟,指10間裝修工程公司涉嫌在觀塘安達邨第一期裝修工程上,訂立並執行瓜分市場的協議及合謀定價的協議,案件今(26日)於高等法院開審。競委會開案陳詞指,涉案公司在拜神儀式中逹成涉案協議。雖然10間公司事後均否認存在協議,但另一方面又矛盾地解釋,協議實質上是就工程後的清潔工作作分工。

本案申請人是競委會,答辯人分別為永興聯合建築有限公司、裕輝建築有限公司、茂恒油漆裝飾公司、大道建築公司、金記機電鐵器工程有限公司、協益建築公司、泰華土木工程、維新鐵器裝修公司、百達建築工程公司及聯合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10工程公司涉合謀定價,案件今在高等法院開審。

涉私下協議每間公司負責4層樓 有公司聲稱為節省「等𨋢時間」

競委會一方的開案陳詞指,10名答辯人為房委會裝修承辦商名單內的裝修公司,亦是負責安達邨裝修工程的承辦商。惟10名答辯人在2016年6月,於工程開展前的拜神儀式中,涉嫌私下協議每間公司負責4層樓的裝修工程,亦合謀議定同樣價錢的裝修工程套餐價目表。

10名答辯人均否認相關協議的存在,並解釋事件純屬意外,但另一方面有答辯人又稱有關協議事實上是就裝修工程後清潔工作的分工,但競委會一方表示,房委會規定裝修承辦商需要自行清理工程所產生的垃圾,而且他們沒可能替他人進行清潔工作,另有答辯人解釋協議為節省「等𨋢時間」,競委會直指事件明顯為「分餅仔」的合謀行為,達反《第一行為守則》。

答辯人指僅達成清潔分工協議 

答辯人在開案陳詞時指,有關協議實質上只是清潔分工的協議,而訂立該協議,是為了方便工程承辦商有效清理該樓層的工程垃圾,協議合理且有利於客人,而其中7名答辯人將依賴此抗辯方向,亦有答辯人稱事實上無法因合謀定價而提升工程的價格,沒有經濟誘因進行合謀定價。另有答辯人指事發時已將承接工程的權利以20萬元轉讓予「二判」,故事件與他無關。

案件編號:CTEA2/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