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香港房屋政策首度被挑戰 男同志不滿被拒申請求覆核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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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屬本港永久居民的男子,本年初在加拿大結婚,之後在港申請「一般家庭」的公屋單位。惟房委會指他們非政策中所指的「夫婦」,拒絕其申請。其中一名申請人不滿房委會的決定,認為對方因其性傾向歧視他們,遂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頒令該政策違憲,並推翻房委會拒他們申請公屋的決定,這亦是首次有同性伴侶就公屋政策求司法覆核。

申請人為Nick Infinger稱已與同性伴侶結婚,不滿房委會拒認他們的「夫婦」關係,入稟高等法院求覆核。(資料圖片)

申請人稱與伴侶乎合申請資格

申請人為Nick Infinger,答辯人為香港房屋委員會。

申請人在入稟狀中透露,他於本年一月在加拿大和另一名男子結婚,兩人都是香港永久居民。於同年三月,申請人去信房委會申請公屋單位,並附上已填好的申請表和所需的文件,包括他們結婚證書的副本。以一般家庭的方式申請,並在信中表明兩人已婚,兩人每月收入合共1萬元,總資產淨值約4萬6千元,符合「一般家庭」的申請資格。

房委會指不乎「夫婦」關係

房委會同年8月寫信回覆申請人,指申請人和另一名男子一同申請,並在申請時填寫該男子為其「丈夫」,但申請須知指明:「申請人與家庭成員的關係,及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必須為夫婦、父母、子女、祖父母、孫。」房委會又引用簡編牛津英語詞典,指「丈夫」為「已婚的男子」,而「妻子」則為「已婚的女子」,因此申請人和該男子的關係,並不屬於申請須知中所指的「夫婦」。而同年9月,房委會再去信申請人,通知其公屋申請已遭拒絕。

申請人認為會方做法屬歧視

申請人指,房委會的申請須知就「夫婦」的關係,局限於異性婚姻。即使在外地結婚的同性婚姻,亦不符合政策中的「一般家庭」。申請人認為房委會的決定,令同性伴侶較異性伴侶不利,並因申情人的性傾向,從而不能和丈夫以家庭身份申請公屋中「一般家庭」的類別,認為屬歧視。

申請人要求法庭頒令,指房委會排除同性夫婦申請公屋的政策,是違反《基本法》第25條,指「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及《人權法》第22條指,所有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並免被歧視。而會方拒絕申請人的公屋申請屬歧視和不合法。因而要求法庭推翻房委會的決定,並要房委會重新考慮該申請。

 案件編號:HCAL2647/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