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排除同性契結權利是否合理 入境主任案准上訴至終院
撰文:許家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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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外與同性伴侶註冊結婚的高級入境事務主任梁鎮罡,就公務員事務局不接納其同性配偶,而未能享有公務員配偶福利,提出司法覆核。上訴庭早前判政府上訴得直,梁再申請上訴至終審庭。法庭今(24日)頒下判詞指認為其部分理據涉重大公共重要性,故亦批准梁上訴至終審法院。
申請人梁鎮罡於2002年任職入境事務處,現為高級入境事務主任。他於2005年認識從事航空業的英藉男子Scott Paul Adams,二人於2014年4月在新西蘭正式註冊結婚,答辯人則為公務員事務局及稅務局。
排除非異性契結是否合理
梁鎮罡一方提出,若立法目的是要保障婚姻,然而只限於一夫一妻的婚姻,並排除其他形式的結合,包括在其他國家已認可的同性契結,而同性配偶得到不平等的待遇,梁質疑這種對婚姻的保障,及只能限於異性婚姻,兩者是否有著合理連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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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價值是否也應考慮
梁亦提出,本地的法律制度,和現時社會對婚姻的觀念,包括社會道德的價值,是否也應作考慮?
上訴庭認為相關問題涉重大的公共重要性,准梁提出終極上訴並頒下上訴許可,但由於梁亦有部份理據不獲接納,故仍須向答辯人付3萬元訟費。
案件編號:CACV126/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