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西貢民政事務助理專員涉誣告上司遭廉署起訴 案件周四上庭
撰文:黃雅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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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今日(20日)落案起訴民政事務總署西貢民政事務處一名前民政事務助理專員,並控告其涉嫌向廉署作虛假貪污舉報,誣告其時任上司西貢民政事務專員,案件將於周四(22日)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進行審理。
指控上司收受報酬 容許項目經理每周兩個早上缺勤
廉署今(20日)日落案起訴56歲的郭仲佳,向廉署作虛假報告,違反《廉政公署條例》第13B(a)條。被告在案發時為高級政務主任,在西貢民政事務處擔任民政事務助理專員,而民政事務專員則是其上司。
控罪指,被告涉嫌於去年11月29日向廉署人員作出虛假報告,訛稱時任西貢民政事務專員曾接受一名項目經理提供的利益,違反該項目經理的非公務員合約僱員(按月)的僱傭合約條款的情況下,並容許該項目經理逢星期一及星期三早上缺勤的報酬。民政事務總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將提供全面協助,而被告已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周四應訊。
據了解,廉署調查郭仲佳的舉報後,發現內容「完全虛構」,與一般舉報中有失實之處不同,屬於「報假案」。
資料顯示,郭舉報時的西貢民政事務專員雖為趙燕驊,但他在10月9日才上任,並非他涉案,郭所舉報為前任專員蕭慕蓮。
2016年1月22日,郭仲佳於城市規劃委員會會議內,遭到調景嶺普賢佛院第四代傳人及住持劉建國襲擊。案件當年4月審判,案情指劉當日不斷指罵郭,並以手肘撞向郭的臉頰。劉承認一項襲擊罪,罰款1,000元。
報案證據不足與「誣告」有別
事實上,未能提供十足證據並不等於作出虛假指控,「誣告」則是指有人明知所舉報的不是事實,而仍向廉署作出虛假陳述或指控。
根據《廉政公署條例》第13B(a),任何人明知而向廉署人員作出或導致他人向廉署人員作出有人犯任何罪行的虛假報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0元及監禁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