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過去5年檢控18人 涉無許可證在公眾地方舞獅

撰文:張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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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一向鼓勵各界參與體育運動,近年龍獅運動亦已成為不少中、小學生及年輕人閒暇進行的體育活動。惟此項運動於本港須獲警務處處長發出許可證,否則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任何人在公眾地方組織或參與舞獅、舞龍、舞麒麟或附隨的武術表演,即屬違法。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31日)書面回覆立法會議員指,過去5年以「無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舞獅」的罪行成功檢控18名人士,相關人士分別被判處感化令或罰款。

警方過去5年以「無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舞獅」的罪行成功檢控18名人士。(資料圖片)

截止今年8月,警方於今年共接獲2124宗許可證申請,並發出2119張許可證以及5張獲豁免許可證。而過去5年,警方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C條以「無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舞獅」的罪行成功檢控18名人士,相關人士分別被判處感化令或罰款。

李家超表示過去有不法份子會在節日藉舞獅活動向商鋪或市民索取利是,而近年干犯「無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舞獅」罪行被定罪的人士,大部分均有多項犯罪紀錄,包括搶劫、自稱三合會會員、傷人及勒索等紀錄。此外,過往曾有獅隊之間因為競爭而出現打鬥傷人的案件。

對於市民現時需親身到警署遞交申請,李家超回覆指,警方正積極研究透過以電子方式遞交舞獅許可證申請及上載所需文件的可行性,以減省申請人親身到警署遞交申請所需的時間;網上申請系統預期可於2020年投入服務。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任何人在公眾地方組織或參與舞獅、舞龍、舞麒麟或附隨的武術表演(下稱「龍獅運動」),除非已獲警務處處長發出許可證,即屬違法。《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C條規定,除獲警務處處長豁免的人士,任何人士在公眾地方組織或參與舞獅、舞龍、舞麒麟或任何附隨的武術表演,均要按照警務處處長所發出的許可證的條件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