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正式修訂條例 勞審處可無須經僱主同意作復職或再聘用命令
撰文:李家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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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署今(19日)修訂僱傭條例,如僱員遭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勞審處可無須先取得僱主的同意,便可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如僱主沒有執行命令,僱主除須按現時的規定向僱員支付勞審處所判的終止僱傭金及補償金外,亦須向僱員另外支付一筆上限為72,500元、平均月薪三倍的款額。
按照《僱傭條例》,並非因僱員的行為、僱員執行工作的能力等實質理由解僱,以及在僱員懷孕或放取產假期間、放取有薪病假期間、僱員行使職工會權利或作證以協助執行有關的勞工法例的原因而解僱僱員,以上都屬於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
根據未修訂的《僱傭條例》條文,僱員如遭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並尋求復職或再次聘用,勞審處必須取得僱主的同意,才可在其他情況符合下,作出該命令。然而在修訂後,由今天(19日)起,僱員如遭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並尋求復職或再次聘用,而勞資審裁處(勞審處)認為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是恰當,且僱主將僱員復職或再次聘用是合理地切實可行的,勞審處可無須先取得僱主的同意,便可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
而僱主如沒有按照命令將僱員復職或再次聘用僱員,除須按現時《僱傭條例》的規定向僱員支付勞審處所判的終止僱傭金及補償金外,在修訂後的條文下亦須向僱員另外支付一筆額外款項,款額為有關僱員平均月薪的三倍,上限為72,500元。如僱主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支付該額外款項,則屬刑事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