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許金山謀殺妻女罪成 他仍有權繼承其妻的財產嗎?

撰文:呂樂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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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醫學院副教授許金山涉殺妻女案,被告被指把注有一氧化碳的瑜伽球在妻子的私家車上,最後妻與同在車上的次女皆死亡。兩名死者均是許的至親,許更與妻聯名擁有多個價值達半億的物業,若許被裁定謀殺罪成,他是否仍有權繼承其妻的遺產?
原來法律上有一個名為「喪失權力規則」的原則,限定謀害他人生命者,即使他是死者遺產的繼承人,法庭都有權取消其承繼權利。

許金山與其妻擁有多個村屋物業,市值逾5千萬元。(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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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氏夫婦有以「長命契」持有物業

《香港01》翻查註冊資料,發現許金山與其妻黃秀芬以二人名義,或聯名公司,共擁有7層村屋,部份二人聯名持有物業,更是以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即俗稱「長命契」的方式持有,全部物業估計至今市值逾5千萬元,且全部於其妻去世前一年多已清還或沒有按揭。

法律原則:不容許犯罪而獲利

雖然按照法例,兩人若以聯權擁有方式持有物業,其中一方去世,另一方即可享有該物業全部業權,惟根據普通法原則,社會並不容許任何人以犯罪的方式獲得利益。

如果施襲者因其暴行(包括殺人)獲得利益,法庭是有權取消該施襲者從受害人身上所獲取的利益(包括遺產繼承權),其目的是要防止有人因覬覦財產而動殺機。因此,即使是以聯權持有物業,在這情況下,也非必然地取得對方業權。

若許金山謀殺其妻黃秀芬被裁定謀殺罪成,他亦好大可能不能繼承其妻的遺產。(資料圖片)

法律上的「喪失權力規則」

香港法例第23章《法律修訂及改革(總合)條例》25款,亦明確指出,如果任何非法殺人者,為死者的法定財產繼承人,並可憑以下四種情況下得到其遺產,包括:按遺囑所定的受益人、據法律規定的、以信托形式轉移,或是受害者臨終贈與,法院有權根據喪失權力規則 (Forfeiture Rule) ,去阻止該非法殺人者繼承被殺者的遺產。這規則的目的,是要防止任何人可藉非法殺死另一人,並從而在死者身上取得利益。

夫內地殺妻後繼承權被奪

2010年本港也曾發生類似案件,坐擁近千萬家財的濶太被丈夫在内地肢解並棄屍沙井。丈夫在内地被判謀殺罪成後,女死者的家人當時就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引用有關法例,撤銷丈夫與其妻在本港的三個聯名物業的業權。

周凱亮謀殺其父母被囚終身,其兄後向法庭申請他不能繼承遺產。(資料圖片)

即使有遺囑都亦可剝奪其繼承權

即使死者生前曾立下遺囑,而向他行兇的兇手又正是其遺產受益人,根據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33款,凡法院覺得任何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本不應授予,或覺得其中有錯誤,法院可收回該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為妥當及適當管理該遺產及為實益享有該遺產的人的利益。

法院亦可將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暫時停職或將其撤職,並可規定由另一人繼任以代替該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以及將屬於該遺產的財產歸屬該另一人。因此,若有人生前曾立下遺囑,表明身後將遺產給指定受益人,但該受益人襲擊立遺囑的人士,並被裁定非法殺人,法庭亦有權撤銷該行兇者在遺囑的所有權利。

周凱亮殺父母不能繼承遺產

例如2013年無業男子周凱亮謀殺雙親並肢解了他們,雖然周父生前已立下遺囑,表明將遺產平分予兩名兒子,即周凱亮及其兄。後來周凱亮被裁定謀殺罪成,其兄之後向法庭申請,根據喪失權力規則,要求法庭撤銷周凱亮遺產執行人的身份及繼承遺產的資格。

負有刑事責任者 不能領取保險

除了遺囑或遺產,保險受益人若把其保險投保人殺害,根據保險公司合約,亦不取得保金。本港2009年曾發生類似案件,任保險經紀的鄒偉基,為償還巨債,以女友名義購買一份價值280萬元的人壽保險。鄒其與一名朋友先將鄒的女友灌醉,再把她帶到尖沙嘴海旁把她掉落海,想裝成其女友溺斃亡,惟最終被警員查出二人計劃,鄒最後被裁定謀殺罪成,保險公司最後依據條文,未有向鄒發放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