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窺女教師校內沖涼 警逾期檢控致男教師甩身 案件主任遭處分

撰文:李家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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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女教師報案指在校淋浴時遭男教師偷窺,但負責案件的警方案件主任,排期上庭竟超過六個月法定檢控時限,以致無法控告男教師。女教師向投訴警察課投訴該案件主任,其後撤回,警方順理成章也將投訴分類為「投訴撤回」,犯錯案件主任因而甩難。不過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指案件性質嚴重、且有證據支持,指示「翻案」,令案件主任最後須要接受紀律覆檢。

監警會宣傳及意見調查委員會主席劉文文(左)及行動副秘書長梅達明展示新出版的《監警會通訊》。(李家偉攝)

監警會今日(7日)出版新一期《監警會通訊》,發現投訴警察課即使在表面證供成立、被投訴警員需進行紀律覆檢的情況下,依然接納撤回投訴要求。

排期上庭超出六個月檢控時限

監警會今公布四宗有關刑事調查刑事案件衍生的投訴個案,其中一宗是一名女教師在校內淋浴時,被一名男教師偷窺。當時處理案件的案件主任以「遊蕩」罪名起訴被告,但該主任安排出席法庭聆訊日期,竟超出六個月的法定檢控時限,以致案件最後須撤銷,男被告在無條件下獲釋。

該名女教師在得悉上述情況後隨即作出投訴,指控該名案件主任疏忽職守,未有在法定檢控時限內起訴被告。該案件主任的所屬單位,本稱表面證供成立,應要向案件主任採取紀律覆檢,但因女教師最後決定撤回投訴,投訴警察課遂將指控分類為「投訴撤回」。然而監警會則指案件性質嚴重,且有證據支持,遂認為分類應由「撤回」改為「獲證明屬實」,案件主任最後須要接紀律覆檢。

監警會宣傳及意見調查委員會主席劉文文稱,個案反映即使投訴人選擇撤回投訴,最終亦不一定列作「投訴撤回」,監警會同樣會審視個案,確保投訴人沒有因受到不恰當的影響而撤回投訴。

監警會處理投訴委員會行動副秘書長梅達明指,是次案件牽涉嚴重罪行,但該男教師最後卻成功脫身,稱涉事警員不應有是次疏忽。他又強調,監警會都會審視每一個投訴,仔細留意客觀證據,除了了解是否有過錯,亦希望可以藉此觀察值得改善的地方。

監警會同時公布今年3月進行的2018年公眾意見調查結果,監警會透過電話成功訪問1,002名成年居民,結果顯示今年市民對監警會的信心淨值為22%,較去年上升了3個百分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