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騷亂】警打記者有片竟「無法追查」 黃碧雲轟監警會失職
《明報》記者在2016年亂採旺角騷亂期間疑遭警員無理毆打,事件擾攘兩年多,警務處對事主的投訴,截定「無法追查」及「無法完全證明屬實」,並稱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已審閱並同意有關調查結果。
監警會今日(3日)稱,在全盤考慮所有證據和資料後方作出判斷,會方對此個案無補充。前監警會委員黃碧雲指出,在「有片有真相」下投訴仍未能成立,質疑監警會委員失職,「咁都無問題,以後無人投訴到警察!」
事主:會要求覆核並考慮法律追究
警務處投訴警察課日前回覆事主鄧先生,三項投訴包括兩項「毆打」及「行為不當」,最終分別列作「無法追查」及「無法完全證明屬實」,原因指無充分證據證明投訴及確定被投訴警員身份,又稱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已審閱並同意有關調查結果。
監警會回覆表示,已審核所有投訴警察課遞交的調查報告,並以證據為依歸,在全盤考慮所有證據和資料後方作出判斷,會方對此個案無補充,如投訴人對指控分類有意見,可根據現有機制向投訴警察課申請覆核。
事主鄧先生指多間傳媒都拍攝事發經過的片段,對分類難以理解且不能接受,會要求覆核並考慮循法律途徑追究。
三項指控皆不成立 監警會同意調查結果
事發於在2016年2月19日,事主稱在當日凌晨約3時30分,有2至3名警員在一架雙層巴士的樓梯間,抓住他的頭部並推出巴士外;其後他離開巴士後,即有6至8名警員上前以腳踢及硬物襲擊他。他事後隨即投訴警方在當日無依照警察通例配合傳媒工作,投訴警員涉及一項「行為不當」和兩項「毆打」。
警方指出,經調查包括查問有關人員、證人及審視紀錄報告後,有關指控結果如下︰被2至3名警務人員在巴士毆打,以及不配合傳媒工作,即一項「毆打」及「行為不當」,分別都被列為「無法追查」;至於第二項「毆打」,即被6至8名警員腳踢及用硬物毆打,被分類為「無法完全證明屬實」,又稱監警會已審閱並同意有關調查結果。
黃碧雲 :「有片有真相」都查不到?
前監警會委員、民主黨立法會議員黃碧雲表示,對於監警會結論表示遺憾,認為「有片有真相」下投訴仍未能成立,質疑監警委員未有盡職、公正作出徹底調查,過去如朱經緯案、七警案,無論影片有否在正面拍攝到濫權的警員,均能作出起訴,不明白是次案件分別在那。
黃碧雲指出,對調查結果難以接受,警方一方面指會將事件紀錄並通知有關人員作出適當的紀律行動,並透過警隊服務質素委員會警誡有關警員不要再犯,另一方面又指未能辨認到涉事的警員,質疑監警會是否有包庇之嫌。
她補充,認為投訴人有機會可推翻結果,監警會亦值得再覆核有關案件,因為有確實事發的時間、地點及影片,監警會出來解釋調查結果是影片不足或沒有影片作參考證據,以釋除公眾疑慮,「咁都無問題,以後無人投訴到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