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商以60萬元賄村代表 換不反對村內建丁屋 違防賄賂條例罪成

撰文:陳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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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發展商及其相關人士串謀向一名鄉村居民代表提供共60萬元賄款,以換取對方不反對該發展商在大埔一個鄉村的「丁屋」發展項目,被廉政公署起訴,兩名被告陳金標及何年宋今日(16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兩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明日(17日)求情及判刑,兩名被告還押懲教署看管。

有發展商賄賂鄉村代表,換取對方不反對於村內建丁屋。(資料圖片)

兩名被告之一的63歲陳金標,是樂健發展有限公司(樂健)董事兼股東;以及其相關人士、59歲的退休人士何年宋。兩人被裁定兩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同案餘下一名被告林奕靈,則被裁定兩項相類罪名不成立。法官陳廣池將案件押後至明日求情及判刑,陳及何兩人還押懲教署看管。

案情指,被告陳金標案發時是物業及土地發展商樂健的董事兼股東,他計劃在大埔荔枝山村興建10間「丁屋」。一名鄉村居民代表於2014年12月,經諮詢村民後,代表他們去信地政總署,反對其中一項興建「丁屋」的申請。地政總署曾發信通知陳金標,指是該鄉村代表反對其興建「丁屋」的申請,因此署方未決定是否批准申請。

案情透露,2016年9月29日,何年宋與該鄉村代表在一間酒樓見面,席間何年宋問該鄉村代表想要多少錢,才不會反對陳金標興建「丁屋」的申請。何年宋亦多次向該鄉村代表說,如他肯撤回有關「丁屋」申請的反對,陳金標會向他支付6萬元。何更承諾,鄉村代表會於翌年1月19日收到該筆6萬元款項。該鄉村代表於當日下午在一間酒樓與何見面,何稍後將6萬元現金賄款交給該鄉村代表。

案情又指,何年宋在酒樓會面期間重申,陳金標會向鄉村代表支付共54萬元或每間「丁屋」6萬元,換取對方不會代表村民,就該村興建其餘九間「丁屋」的申請提出反對。

地政總署在廉政公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