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經緯上訴】控方指朱無理地認定事主具侵略性 朱求有條件釋放
退休警司朱經緯佔領運動執勤時用警棍揮擊途人,被判囚3個月,他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案件今(9日)於高等法院續訊,控方陳辭指朱從未見過事主,卻無理地認為事主具侵略性,認為原審官已考慮到各方因素,認為朱並非使用最低程度的武力才把朱定罪。朱的律師則反駁指事主並無受傷,可見武力並不嚴重,又指朱在過去四年飽受壓力,希望法庭能改判他有條件釋放。法官把案押後至下月14日裁決。
控方指朱無故認為事主具侵略性
代表律政司的律師今早陳詞,並反駁朱一方的說法,並指事主鄭仲恆當時在朱面前經過,朱無必要從後用警棍揮打,原審認為朱並非使用最低程度的武力,且朱稱事前沒見過事主,原審法官亦有作考慮,故原審官並非如朱所言,只信納事主的說法,又指朱從沒見過事主,卻無理地認為他有侵略性。
朱的律師即作修正,指朱只認為鄭「有侵略性」,不是說「非常有侵略性」,而侵略性不是指其舉動,而是他不願離開、喝罵警察的態度。
辯方指事主根本沒有受傷
朱的律師續指,事主遇襲當日沒看醫生,他後來看醫生只是為了取得傷勢照片,以作指控,該些照片也經傳媒報導。影片可見鄭的頸部沒受襲,事主所謂的左頸受傷,並非朱所造成。她更直指事主根本沒有受傷,認為結果最能反映武力是否合理,亦證明朱當時使用了最低武力。
朱的律師又提到,事件至今已有4年,傳媒廣泛報導,更曾有記者跟著他去餐廳吃飯,令朱飽受壓力。她又說,如法官所見,庭外有很多群眾,朱難以離開,而朱已在囚16天,希望法官能改判朱有條件釋放。
有條件釋放須擔保期內行為良好
根據《裁判官條例》,有條件釋放,即法庭認為被告所犯罪行不嚴重,可不判任何懲罰,但可要求被告以不高於2千元作擔保,並在不多於3年時間內要保持行為良好。若擔保期內再犯事,被告須要支付擔保金,並根據原有之罪行再判刑。
官押後下月14日裁決。
58歲的朱經緯,被控於2014年11月26日晚,在旺角彌敦道上海商業銀行外襲擊鄭仲恒。
案件編號: HCMA70/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