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毓民擲杯案】梁振英聽到玻璃碎聲後方震驚 官疑是否構成襲擊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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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2014年在立法會答問大會上掟玻璃杯,當日時任特首梁振英亦在場,玻璃碎片近散佈梁附近位置。梁有在場收起碎片並報警,黃毓民因而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被判入獄兩星期。黃不服提出上訴,案件今(6日)在高等法院審理,法官亦提到,梁當日只是聽到碎玻璃聲及感驚,質疑這是否足以構成「襲擊」罪名,又稱會考慮黃曾說「一向有掟嘢」及無心傷人等話,及他當時的舉動與其議員身份的關係。
被告黃毓民被控於2014年7月,在立法會行政長官答問大會中,涉向特首梁振英掟玻璃杯,被控普通襲擊罪。
控方認過往無相關案例
法官張慧玲在庭上稱,她會考慮事發情況是否構成普通襲擊,因梁當時背向黃,聽到玻璃杯碎聲後,才知有人擲杯及表示震驚。她詢問控方有沒有案例,控方答沒有。官即問,梁當時並非面向擲杯者,而黃亦沒有連串投擲,問控方是否指梁怕有人會繼續擲物?控方回應,梁聽到碎片聲音時已覺害怕,應考慮投擲一刻至水杯落地,以辨是否構成罪行。
官稱須判斷黃毓民的意圖
法官稱,會考慮玻璃杯的落地點與梁的距離,判斷黃有無意圖襲擊,又說,即使黃有意,也會想及其前議員身分與舉動的關係,又引述黃的說法是:「我一向都掟慣嘢,目的係擾亂秩序,唔係有心掟人。」控方則謂,這是首次及唯一一次掟杯事件,並要考慮到玻璃杯落地會濺開碎片。
庭上再播擲杯過程
庭上播出了立法會的閉路電視錄影,場面混亂,難以看清擲杯一刻。沒有律師代表的黃稱,該新聞經常播放事發片段,控方證人作供前亦看過。惟控方回應指,原審時問過證人曾否看過警方提供的片段。法官指,雙方就閉路電視錄影沒爭議,她會研究應否接納另兩段經過後期製作的新聞片段。
法官認為控辯雙方的書面理據非常清晰,她會審議兩邊說法,並研究是次掟杯情況是否構成普通襲擊。
案件編號:HCMA603/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