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上訴.判辭解讀】官:位高權重者 必知自己犯過了甚麼錯
前特首曾蔭權去年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囚20 個月,他之後就定罪、判刑及訟費提上訴,上訴庭今早(20日)頒下判辭,3位上訴庭法官一致駁回曾蔭權的定罪上訴,但把刑期減至12個月,支付訟費亦獲減至100萬。法官在判詞明言,如曾這樣位高權重的政府首長,他必然是知道自己做了甚麼,及犯了甚麼錯。
一個位高權重的政府首長若然故意隱瞞利益衝突,他必然是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亦必然知道其行為有錯。
位高權重應知自己犯過甚麼錯
對於曾蔭權方批評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出錯,包括未有就曾蔭權思想狀態作正確引導,亦沒向他們指出須證明被告是「明知並故意」地不申報等理據,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在判辭中表示原審法官的引導並沒有出錯,反指曾蔭權一方在法官引導時並沒有要求更正。
上訴庭3名法官亦指,一個位高權重的政府首長若然故意隱瞞利益衝突,他必然是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亦必然知道其行為有錯。
特首帶頭不伸報拖垮政府事務
對於曾蔭權一方強調特首並無責任申報租約,又指曾蔭權並沒有責任申報與黃楚標業主及租約的關係,因為曾並沒有經營電台,亦沒有由此得益,故不認為曾沒有申報,會令大眾不安及令公眾利益受損。
惟上訴庭明確地表示不同意上訴方說法,狠批有關說法是本末倒置,又指特首帶頭不申報利益,沒有避免捲入利益衝突,會嚴重拖垮整個政府行政及公共事務,並削弱他履行職責。
認為漏報講法不成立
雖然曾事後在電台訪問解釋其私人事務與特首職務其沒有衝突,惟法官指陪審團的裁決明顯示不信納曾的說法。上訴庭亦反駁指,當時行會另一成員夏佳理曾主動申報並避席,故辯方指曾蔭權只是漏報的講法並不成立,而曾蔭權在案發時是故意隱瞞。
指事件明顯涉公眾利益
上訴庭3位法官又反駁曾蔭權一方的說法,指曾的行為未嚴重至達刑事程度,法官指曾蔭權身為特首卻故意隱瞞與富豪黃楚標名下物業東海花園的租約,而案發時又正值處理電台發牌事宜,明顯涉及公眾利益,又指公眾賴以特首的誠信去公正地處理發牌事宜,故曾的行為非如上訴方言。
原審量刑起點明顯過高
而就刑期上訴,上訴庭法官指曾蔭權案發時持續故意隱瞞利益衝突是非常嚴重的,並同意判刑須具懲罰性及阻嚇性。法官指出,審訊開始以來,法庭均沒有聽取來自被告一方就隱瞞一事作出任何解釋,這亦會無可避免及遺憾地會永遠遭人質疑,而判監亦無可避免。
惟法官又指,原審法官以30個月作量刑起點卻明顯過高,並改以18個月作量刑,並因曾對香港的貢獻而減刑6個月,改判他入獄12個月。雖然辯方就曾的情況呈交醫療報告,惟法官認為無助減刑,並指他以73歲高齡首度入獄,有此醫療情況亦是可預期的。
案件編號:CACC55/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