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女同志案】入境處過渡安排 同志可隨配偶留港
撰文:張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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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籍女子QT與同性戀人SS在倫敦透過民事結合註冊為同性伴侶,QT欲申請以受養人簽證跟隨其伴侶來港工作,但遭入境處以「配偶」只屬異性婚姻為由拒絕。終審法院早前裁定入境處終極敗訴,裁定QT勝訴可以受養人身分留港。
入境處今日(10日)公布有關有外地法律承認的同性配偶,可以受養人身分申請來港居留的過渡安排,在過渡期間,合資格保證人有外地法律承認同性關係的人士在本港逗留十二個月,或與其保證人的逗留期限相同,期間可從事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業務或讀書,而毋須事先得到批准。
根據過渡安排,入境處批准與合資格保證人有外地法律承認同性關係的人士在本港逗留十二個月,或與其保證人的逗留期限相同,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有關人士在逗留期間可從事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業務或讀書,毋須事先得到批准。
按照現行的受養人入境政策,合資格保證人與其配偶須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包括保證人與其配偶須提供合理的關係證明、保證人須有能力為其配偶在本港提供遠高於基本水平的生活和合適的居所,而保證人的配偶並無任何不良記錄。入境處指一直按照香港法律所承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一方作為「配偶」的定義。
不等同承認同性關係
入境處指上述過渡安排於裁定申請人QT上訴得直後,及處長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待決期間已經實施,惟過渡安排不應被視作香港法律承認有關同性關係。處方重申政府尊重終審法院的判決,力求在合理時間內完成有關政策的檢討工作。
早前終院裁定入境處敗訴,並於判辭指入境處的政策鼓勵外來人才加入香港勞動力,但具有天分或技能的人,可以是異性戀或同性戀者。而處方現以性取向爲由,拒絕獲工作簽證的保證人與其真正受養民事伴侶留港,似乎是與其吸引人才的政策背道而馳。故裁定入境處敗訴,QT可續以受養人身份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