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女同志案.判辭解讀】每案應獨立審視 QT因性取向受不同對待

撰文: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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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籍女同志QT 與同性戀人SS 在倫敦透過民事結合註冊為同性伴侶,惟SS獲准來港工作後,QT卻被拒以受養人身份來港。終審法院今(4日)下終極裁決,判入境處敗訴,即QT可以憑其配偶身份,隨同性伴侶來港。終院法官在判辭中強調,本案爭議重點,在於申請人是否受到不公平的對待,若存在不公,便不能成立,又強調每件事件,都要作獨立審視。

QT的律師韋智達稱QT及其伴侶雖未有到庭,但她們仍難掩對裁決結果感興奮。(梁芷君攝)

QT未爭議本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終院法官在判辭指出,本案兩個爭議點在於QT是否受到歧視。若然有,該歧視是否有理據;另外值得留意的是,QT並不爭議本港法律只承認一男一女結婚的事實。

不認同應視異性婚姻及民事伴侶有不同

對於本案的爭議點,入境處處長在聆訊時指出,民事伴侶與異性婚姻結合的配偶有明顯的差異,故此在民事伴侶結合而來的受養人,並不獲同等待遇是合理的。惟終院並不認同處長的說法,終院認為有關論據是循環論證,就如當法庭問:「為何QT待遇比一個已婚的人差?」處長只表示:「因為她沒有結婚。」終院認為,這種循環論證並沒有解釋力,故終院拒絕接受。

另外,終院又指,處方認為民事伴侶及異性婚姻有明顯不同。終院並不認同看法,因為兩者在英國都是法律認可的,故不認為應把兩者視為不同。

認為每案應獨立審視

對於上訴庭處理本案上訴時曾指出「異性婚姻擁有特定的核心權利及義務」,而基於這種獨有的核心權利及義務而造成的差別待遇,並不能視為歧視。終院批評上訴庭這樣的看法不應被採納,因為這推論亦屬循環論證,而且「核心」的定義亦沒有客觀的標準。

終院認為正確的做法應為每件事件獨立地審視,查看有關的差別待遇是否有理據。

QT伴侶獲簽證與性取向無關

終院引述入境處一方指,對於受養人政策,處方有兩個目的,分別是吸引外來人才,和保持嚴謹的入境控制。在本案中,獲工作簽證的保證人,是因為獲處方認可其才幹,才會獲發簽證,與其性取向並無關係。故處方以性取向為由,拒向其受養的民事伴侶發簽證,並不合符政策目的。終院續指,處方亦不可能以行政方便為由,拒向QT發證,因為QT和SS亦可如異性婚姻的夫妻般交出民事伴侶證書。

終院認為,QT所受到有差別待遇,並沒有理據可言,故裁定處方不應以不同方式對待QT,一致地裁定入境處敗訴。

案件編號:FACV1/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