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判辭解讀】入境主任爭配偶兩福利均敗北 因一個概念
同性戀傾向的高級入境事務主任,早前不滿其同性伴侶不能享有公務員配偶福利,二人亦不能像普通夫妻般合併評稅,早前提出司法覆核,他並在公務員配偶福利上小勝一仗。惟上訴庭今下判決,推翻原審裁決,裁定入境主任的兩項挑戰,均抵觸香港法律上對傳統「婚姻」的定義,而法庭認為須維持在「一夫一妻」的觀念,故入境主任的兩項原有申請,均不能成立。
申請人梁鎮罡,答辯方為公務員事務局及稅務局。
梁於2002年任職入境事務處,現為高級入境事務主任。他於2005年認識從事航空業的英籍男子Scott Paul Adams,二人於2014年4月在新西蘭正式註冊結婚。梁於2015年申請司法覆核,分別就其同性伴侶未能享有公務員配偶福利,及二人未能合併評稅入稟。
申請人兩項申請最後皆不果
高院去年裁定梁就公務員的配偶福利勝訴,但合併評稅的申請則敗訴,即梁的伴侶可享公務員配偶福利,但二人仍不能合併評說。
梁及政府均有提出上訴,上訴庭今裁定政府在公務員配偶福利的申請得直,而梁對稅務局的上訴則維持原判。換言之,法庭原先裁定梁的配偶可享福利的裁決,最新裁定無效,而二人亦繼續不能合併評說,即梁原先的兩項申請均不果。
法律上的婚姻是針對異性婚姻
高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在判詞開宗明義指,婚姻理應受法律保障,而本港的婚姻只是針對異性婚姻,故本案處理的議題在於法律能如何,及怎樣去保障婚姻的憲制地位。張官認為,《基本法》第37條保障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惟當中所指的婚姻只局限於異性婚姻,上訴人對此並不爭議,故不認為這樣是歧視同性婚姻。
張官又指,對於反對同性婚姻的人來說,如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享有相同遇,豈不是「從後門」、變相認同同性婚姻,及削弱異性婚姻的獨特地位。張官又認為,如果有人認為基本法對異性婚姻的詮釋帶有歧視,他/她應該直接挑戰基本法對於婚姻的詮譯和理解。
若批准可能影響更多層面
張官又指,若容許公務員的同性可享公務員福利,或會對其他類同的社會福利,如公共房屋、公共醫療、僱員津貼、退休福利和保險制度等帶來影響,故當局在處理申請人的個案時,不應只探討其個人層面,亦應考慮社會上不同方面的情況。
是否接受同性婚姻應由社會決定
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則指,之後不少有關同性伴侶的爭拗,都着眼在他/她們得不到與異性夫婦的同等待遇,又指他/她們與異性婚姻的伴侶無異,但林官認為這爭拗捉錯了焦點,因為香港法律下,只承認異性婚姻。
林官又稱,他並非無視社會對同性婚姻看法的轉變,但談到核心權利,認為應由社會整體人士去決定,而不是單以同性夫婦未能得到公平對待而入作出改變。
社會道德認為異性婚姻為唯一可接受模式
惟在評估配偶福利的權利上,潘官稱香港的法律,包括《基本法》,都只認同異性婚姻,而社會道德仍普遍接受異性婚姻為唯一可接受婚姻模式,故無論在社會或法律層面上,要考慮是否須要作出改變時,考慮要否保持原有的社會看法,便要佔較重要的比重。
潘官又指,申請人因這法庭決定而不好受,或是認為不被接納,然而在權衡輕重下,認為法庭仍會傾向保持原有對婚姻的看法,即「一夫一妻」的概念。
社會觀念改變法庭看法或也會不同
但潘官亦指,社會對婚姻的看法可能會在未來有所改變,亦可能愈來接受同性婚姻,若這情況出現時,法庭在梁這次申請的兩個問題,亦可能會有不同的分析和看法。
案件編號:CACV126/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