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騷亂】案發17歲被告囚51個月 官:輕判或會傳遞錯誤訊息
2016年農曆年初二凌晨旺角騷亂,其中一宗涉及10名當晚參與者的案件,今被判入獄28至51月,另有一人被判教導所。法官判刑時指,法官指,由於案情嚴重及須反映對社會安寧的影響,須判處具阻嚇性刑罰,以防止社會上有其他人士抄襲,又強調法庭不會考慮政治因素,而其中一名最年輕的被告莫嘉濤,被判入獄51月,是眾被告中最重的,法官明言不能因被告犯事年輕而輕判,否則會傳遞錯誤訊息。
阻嚇刑罰防類同事件再發生
法官宣讀判刑理由,參考多個案例,明確指出集體暴力罪行,不單止要為個人行為,亦要為集體行為負上刑責,因為參與者行事時以人多勢眾達到目的是具嚴重性,故法庭考慮刑罰輕重,要反映社會整體影響,故刑罰須具阻嚇及懲罰目的,防止被告再犯及社會上有其他人抄襲行為。
法庭不考慮政治因素
法官指,雖然辦方提出,事件發生背景涉及支持無牌小販擺賣、對中港政策、雨傘運動中警方行動的不滿等,政府又無妥善處理積壓的社會矛盾,是屬於「政治示威」,但法庭不會加入政治討論,包括不考慮是否由政治信念而衍生、有關信念對錯等,形容若考慮考慮背景相等於「走後門」,將政治討論帶入法庭。
官指首被告干犯罪行嚴重不能輕判
法官提及眾被告的求情內容及判刑考慮時指,首被告莫嘉濤自初中讀通識科,激發對社會現象的興趣,年僅15歲時曾參與佔領行動,形容是「和平靜坐」,經歷警方清場,包括七警案及棍打途人案後,得出「警察即奸」的結論,但經過2年3個月的反思,對當晚行為感後悔,明白當時現場警察都是基層,只是穿著制服執行上級命令,並非等於反民主。其代表大律師請求判處入教導所而非囚禁。
惟法官認為,背負4項控罪的莫,所干犯控罪嚴重,包括至少11次近距離向警方掟擲磚,並毀壞警車,以車內警察為目標,利用警方的忍讓,肆意使用暴力,即使他不是帶領者,但行為顯然會刺激其他人走向警方,法官形容是「無法無天」,若判教導所是太輕,會有錯誤訊息予年輕人以為可肆意妄為。
若明白民主應明白警察當晚角色
法官又反駁被告,指若明白民主,亦應知道當晚警察非其之前所見有差形象的警察,趁機爆發積怨是等同報復。最後考慮到被告年輕且無犯罪記錄而減刑,判其即時監禁51個月,成為案中最重囚的被告。
另一年輕被告則被判教導所
另一名案發時只有17歲的第十被告,辯方指其警誡供詞已是全部犯罪內容,並無參與縱火,求可獲改過自新機會而輕判。法官指,其一項暴動罪,若按成人量刑起點會是4年,但衡量減刑後及若囚禁期間行為良好,會被囚3年4個月,而入教導所則會是18至24個月,並獲釋後須受懲教署監管,故認為判教導所可取。
一被告在迷你倉大火助消防員獲減刑
現年39歲的被告何錦森,其父親患精神病廿年,母親亦於近年中風,他現時是街頭表演者,代表大律師指,何錦森於2016年的迷你倉大火事件中,曾自發籌水予消防員,平時亦有做義教。法官指,上述事件顯示被告有良好品格,作為減刑考慮。
認罪並患自閉症被告判囚28月
在開審第一日認罪的被告吳挺愷,自幼患自閉症,其母親指他對環境判斷弱,辯方指他只是「在不適當時候在不適當地方出現。」求輕判社會服務令。不過法官認為,吳挺愷案發時配戴口罩及帽,曾3次掟磚,包括2次在追趕正揍退的警員,1次更將磚頭高舉,並用力且近距離擲向倒地警員,若警員無受傷只是運氣,認為被告是知道自己在做什麼。法官並引用英國上訴庭案例,不會判以社會服務令。基於吳挺愷認罪獲減刑三分一,及無過往案底,判他入獄28月。
10被告被判囚28至51月
本案共涉11 名被告,案發時年齡介乎17歲至70歲,包括已承認暴動罪的吳挺愷(25歲),及早前棄保潛逃的女被告李倩怡(18 歲)。吳認罪獲減三分一刑期及其他減刑考慮後,被判28個月。
同案另9 名否認控罪的被告分別是︰侍應莫嘉濤(18歲)、清潔工人鍾志華(30歲)、演員何錦森(39歲)、侍應霍廷昊(25歲)、無業陳和祥(70歲)、運輸工人鄧敬宗(27歲)、無業李卓軒(19歲)、冷氣學徒林永旺(22歲)及,則分別被判51個月、45個月、45個月、44個月、41個月、42個月、33個月、44個月。
冷氣技工葉梓豐(19歲)葉梓豐則被判羈留教導所,視乎表現刑期約18個月至24個月,獲釋後一年內仍須受懲教署監管。
被告 | 年齡 | 刑期 |
莫嘉濤 | 18歲 | 51月 |
鍾志華 | 30歲 | 45月 |
何錦森 | 39歲 | 45月 |
霍廷昊 | 25歲 | 44月 |
陳和祥 | 70歲 | 41月 |
鄧敬宗 | 27歲 | 42月 |
李卓軒 | 19歲 | 33月 |
林永旺 | 22歲 | 44月 |
葉梓豐 | 19歲 | 教導所 |
吳挺愷 | 25歲 | 28月 |
李倩怡 | 18歲 | (潛逃) |
已有28人因參旺角騷亂被判刑
在案件判刑後,警方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B組總督察陳純青表示,就旺角騷亂,警方至目前已拘捕91人,當中28人已被檢控及判刑。警方歡迎及尊重法庭裁決,重申不會容忍衝擊法治事件。至於案中女被告仍然是棄保潛逃,他指,警方會循不同途徑跟進,惟不評論個別事件。
民建聯周浩鼎表示,法官強調判刑須有阻嚇性,否則會擾亂社會秩序,故認為判刑合理。
案件編號:DCCC901/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