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土地條例致漫長司法程序?發展局:20年僅8宗覆核 最長1年
撰文:王潔恩
出版:更新:
近月社會一直有聲音,要求政府以《收回土地條例》收回私人農地、棕地等發展,但政府高層包括特首林鄭月娥卻多次強調,擔心引用《條例》,會造成漫長的司法覆核程序。
發展局局長黃偉綸今日(30日)書面回應立法會議員質詢時指,過去20年政府曾為154個公共工程及市建局項目,引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回私人土地,當中13個為公營房屋項目。而過去業權人就引用《條例》提出司法覆核個案只有8宗,而處理最長時間的個案只需12個月,且當中更無成功案例。
20年間動用154次《收回土地條例》
發展局表示,於1997年7月1日至去年12月31日期間,政府曾為154個公共工程,以及市建局項目引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回私人土地,當中13個為公營房屋項目;55個為配合市建局的發展項目,2個項目涉及新市鎮/綜合發展區;3 個項目涉及鄉村擴展。
而餘下的81個項目,則涉及興建排水渠、進行修復河道工程和水務工程、興建學校、街市、康樂設施和安老院及鄉村遷置等。
司法覆核個案 處理時間最短僅9天
發展局指出,在上述年期中,業權人提出的司法覆核個案共8宗,涉及的收地工程項目包括灣仔灣仔道/太原街、尖沙咀河內道/麼地道等,所需時間最少僅9天,最長則一年。
此外,於8宗的司法覆核中,有2宗的上訴許可申請被拒、4宗被駁回、另有2宗分別被申請人撤回,以及被拒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換言之,當中無成功案例。
【收回土地條例】「尚方寶劍」不出鞘 是不能用還是不敢用?【收回土地條例】回歸20年引例收地169次 林鄭掌發展局後暴跌【土地大辯論】《收回土地條例》早有先例 譚文豪批林鄭畏首畏尾政府應否用《收回土地條例》發展地產商的土地?王坤促林鄭收發展商閒置地建公屋 憂收回土地條例變欺壓弱勢惡法
動用《條例》 於古洞北及粉嶺北建新安老院舍
局方又指,政府在古洞北及粉嶺北新發展區範圍內,以《條例》收回了2幅私人土地,面積共約 1.5 公頃,以便興建一所新的安老院舍大樓,安置受新發展區計劃影響的石仔嶺花園的安老院舍長者。
局方指出,現時仍在處理2幅土地的前土地擁有人提出的法定補償申索,故暫未能提供所涉及的補償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