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記者查冊須申報目的 業界:被逼自揭底牌 否則涉虛假陳述
公司註冊處本月一日悄悄改變網上查冊規定,查冊人須先在聲明選填目的才可登入,但選項並無新聞採訪一欄,令外界憂慮阻礙傳媒追查商界、高官資料。事隔兩日,公司註冊處晚上發稿解釋,有關申報目的的其中一個選項,已涵蓋讓記者搜集資料,即繼續容許記者查冊。不過,有傳媒組織批評,對於偵查報道而言,要先申報目的如同自揭底牌,讓政府知悉傳媒一舉一動。有大律師指,若傳媒虛報目的,可能觸犯虛假陳述。
公司註冊處的聲明指,新安排下的查冊聲明,9個目的選項中,第7項即「為了確定該公司、其董事或其他高級人員、或其前董事的詳情」,可涵蓋記者就新聞報道搜集資料,而第7選項並不要求查冊人士須與相關公司或人士有「往來」,故記者可查冊。
未經諮詢改安排 籲政府記者會解釋
不過,國際記者聯會亞太分會項目經理胡麗雲直指,偵查報道都要先經秘密調查,批評現時公司註冊處要求填報目的,便等如令傳媒自揭底牌,令政府能知悉各傳媒正在調查什麼。她又指,公司註冊處未經諮詢公眾,突然有此安排,明顯因2013年未能通過修訂《公司條例》,削弱查冊可取得的個人資料,於是以行政手段繞過需公眾討論的修例。
近年在不少調查都顯示,香港的新聞自由度都下降。胡麗雲稱,現時公司註冊處改變查冊安排,亦讓人再度擔憂香港的新聞自由度,故國際記者聯將載述今次事件,她希望公司註冊處能召開記者會,清楚解釋今次新安排的源由。
大狀:虛報目的 或干犯虛假陳述
傳媒若然如實作出聲明等同「自揭底牌」,但若為避免讓政府知悉調查,而虛報目的,又會否有刑責?法政匯思成員、大律師吳宗鑾表示,公司註冊處若發現有關做法,確可能會控告虛假陳述罪,而遭調查的人士也可能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投訴。
吳宗鑾解釋,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附表一的第3原則,列明「如無有關的資料當事人的訂明同意,個人資料不得用於新目的」。若傳媒所取資料的用途,並非當初填報的目的,便應先徵求當事人同意,若當事人拒絕,但傳媒依舊報道,當事人便可向私隱署投訴,若投訴成立,該署會要求傳媒作補救措施,包括撤回報道及道歉,甚至檢控。他批評,公司註冊處有關新安排是多此一舉,有礙公眾使用查冊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