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蕙禎梁頌恆闖立法會非法集結罪成 法官:議員身份非犯罪護身符
青年新政成員游蕙禎及梁頌恆及他們的3名助理,在前年11月宣誓風波期間,未經許可下闖入立法會。5人事後遭刑事檢控。游及梁等人曾稱,當時他們的議員資格並未被取消,認爲他們仍是立法會議員,並能以其議員身份入會議室,惟遭保安阻欄。惟裁判官今早(5月11日)在西九龍法院作裁決,裁定梁游等5人非法集結罪名成立。
法官王詩麗在判案時指,縱使梁游二人當時任立法會議員,但這不成為他們干犯刑事控罪的的護身符,不能以議員身份獲得豁免刑事罪責。法官將案件押後至6月4日判刑。
法官王詩麗:五名被告明顯有共同目的聚集
王官分析證供指,梁和游稱自己沒有互相就再次進入立法會而溝通,但王官不接納此說法,指梁游二人同屬一政黨,而他們二人在案發前就宣誓事宜去信立法會主席梁君彥的內容一樣,可見二人在宣誓事宜上,是一同行事,梁指從來沒有告訴游會再次進入會議室的講法匪夷所思,不合情理。
另一方面,梁又稱助理會拍攝他們在立法會的情況,相信助理當時是要拍攝他們的情況才尾隨他們,但王官情況與拍攝到的片段不符,五名被告明顯事前有就再次到會議室討論過並一同相約,是有共同目的,才會集合在同一處。
延伸閱讀:游蕙禎梁頌恆等涉強行衝入立法會案 被判非法集結罪成
梁頌恆曾大喊「打我呀」 王官:梁稱想離場的講法不是事實
梁和游又曾指自己有退後離場的意圖,但這與他稱想進入會議室開會的意願相違背,梁又在現場大喊「打我呀」,王官指梁稱想離場的講法不是事實。而若二人想退後,不會有人阻擋他們,王官指游的講法不合邏輯。
王官又指梁游二人的證供誇張失實,梁稱自己在過程中有不適,想作嘔,但梁在期間曾跳高欲跨過保安防線,反映他沒身體不適。
另外,梁游二人亦稱沒估計他們會被保安阻撓,但他們二人早上已被主席驅逐出立法會,而立法會早前與二人的信函已向二人交待當天二人不准出席會議。
梁曾作出挑撥性行為 行為失控和激動
王官指,考慮第一項控罪的罪行元素,認為5名被告是有共同目的行事。五人在會議室外擾攘近20分鐘,以人數和陣勢不斷衝擊保安,擾亂程序以進入會議室,令保安人員受傷。王官又指,梁曾作出挑撥性行為,當他稱被在場人士指「唔好摸人個胸時」,他回應「打我呀」是覺得保安既然將他人格謀殺,不如真的襲擊他。王官指這梁是砌詞狡辯,因這回應不切題,指梁當時氣憤,行為失控和激動。王官指,被告們對保安破口大罵,是侮辱性行為。
王官續稱,考慮被告的行為有沒有使在場人士合理地害怕社會安寧會受破壞,是建基於他們的客觀行為,非犯罪意圖。有保安員供稱當時自己有如人肉三文治,又有保安指在立法會工作長久以來均沒看過如此埋身肉搏的場面,王官指從客觀標準而言已可見被告的行為已令人害怕他們破壞社會安寧。
王官亦分析辯方指被告當時是自救的辯護,她指,自救的說法需建基於他們二人是立法會議員,而他們的行為亦不能涉過分武力,但王官指他們的行為,如在20分鐘內不斷用身體壓向保安,梁亦兩次跳高欲跨過保安人員的防線,都屬明顯使用過分武力。即使視二人當時屬立法會議員,二人和其助理亦不能使用不合法或過分的武力,情況有如戲院職員不讓持有效戲票的觀眾入場,該觀眾亦不能連同其他人士使用過份武力,推撞職員以圖強行入場。
延伸閱讀:【圖輯】10圖看清游蕙禎梁頌恆 由宣誓風波至衝立法會被控
梁游二人不作求情
聽取判決後,梁游二人不作求情。代表第三被告楊禮康的大律師求情指,他今年25歲,與父母同住,希望法官能考慮案中涉及他的證據較少。同時請法官為他索去社會服務令報告。他為第四被告鍾雪瑩求情指她現年26歲,在幼兒教育中心任兼職。而他指,第五被告張子龍的一項案底與本案不同類,現任職售貨員。
法官將案件押後至6月4日判刑,會為第三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批准所有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梁頌恆:就判罪不作求情 做錯事的人才求情
梁游二人在門外接受記者訪問時被問及為何剛才在庭上不作求情,梁指他理解是做錯事的人才求情。他們又被問及會否怕入獄,梁稱「是福不是禍,是禍躲不過」。二人均指案件中很多法律爭議,如案發時二人的議員身份問題爭議仍未解決。游指,聽取判刑後,才會考慮是否上訴,而梁則指會積極考慮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