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足24周流產胎 無法取得火葬許可 議員促修例
撰文:朱韻斐 莊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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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有命,母體中胎兒夭折,更不幸可能是醫院管理局不會就不足24周的流產胎簽發《嬰兒非活產證明書》,家長連為夭折子女找提供流產胎殯葬或火化服務也相當困難。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書面回覆議員譚文豪質詢時承認,不足24周的流產胎未能符合取得火葬許可要求,議員促政府修例讓他們得以火化。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書面回覆時表示,醫管局只為懷孕周數達24周或以上出生而未有生命跡象的嬰兒簽發「嬰兒非活產證明書」,是跟足香港婦產科學院的指引內有關「非活產嬰兒」的定義。她續指,政府有必要透過法例規定火葬場只可提供火化服務予已獲得死亡證、醫生證明書、火葬許可證或火葬令等相關文件的人士,以確保用以火化人體遺骸的場所的妥善運作。
僅天主教指定墳場能處理流產胎
食物環境衞生署曾於去年年中起容許天主教香港教區在其指定墳場內,處理流產胎父母安放其流產胎的申請。目前,另有一私營墳場的營辦人向食環署提出有關申請,該申請仍在處理中。現時另有3個私營墳場的營辦人亦向食環署表示會研究在其私營墳場內提供相關服務。
每年有近1萬宗24週以下嬰兒流產
譚文豪表示,現行法律下食環署火葬場之外的生物火化場所,只能提供寵物火化服務,但每年有接近1萬宗24周以下嬰兒流產個案,希望政府修例讓該些嬰兒得以火化。他指,很多流產嬰兒父母事後才知道,嬰兒會當作醫療廢料送到堆填區,形容做法是對父母的「第二次傷害」,他指,行政角度看,醫管局亦應將該些嬰兒與一般醫療廢料分類。
張超雄表示,一直希望政府修例允許食環署火葬場允許火化24周以下難產嬰兒。他指,按照現在法例,醫管局一定要在難產嬰兒足24周才能發出火葬證明。而經過爭取,天主教墳場在法律空隙下,將一些墳場的區域劃出,讓24周以下難產嬰兒可以安葬,做法亦得到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