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騷亂】不滿原審官以「哨牙」認人 技術員求翻案
撰文: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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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大年初二凌晨旺角騷亂事件,男技術員將燒着的紙皮箱放在的士旁,被裁定暴動及縱火罪成,重判入獄4年9個月,暫為旺角騷亂中判刑最重的案件。技術員早前就定罪和刑罰提出上訴,聆訊今(9日)於高院處理,辯方質疑原審法官以「齙牙」認人,惟沒有給予辯方就此陳辭,認為對被告不公。法官將容後頒下判辭。
定罪因放火人亦「少少哨牙」
原審法官在審訊時透過比對現場照片,及庭上觀察被告楊家倫(32歲)的外貌,認出被告與相中放火人士一樣有「少少哨牙」,亦在證物相片中畫上眼鏡及遮蓋頭髮,便發現被告與放火人士樣貌相同,故裁定被告暴動及縱火罪成。
辯方指被告屬「大眾臉孔」
辯方今在庭上表明不對原審法官的認人方法作出爭議,惟爭議認人結果。辯方指被告為「大眾臉」,沒有特別特徵,故單純靠容貌而沒其他佐證認人是不穩妥的。辯方又認為原審法官以「齙牙」的特徵認人,未有就此「額外而重要的事」邀請控辯雙方陳辭,認為對被告造成不公。
上訴庭:氣缸旁放火種有潛在危險
惟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聞言指,原審法官有權考慮全盤證據,又問辯方為何要邀請辯方陳辭,辯方則指因為涉額外而重要的事。
而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則指,被告將火種放在的士氣缸附近,潛在危險並非只是財物損失,更可能涉嚴重人身傷亡,而原審法官亦認為被告當天在場參與暴動,辯方則回應指沒有證據顯示被告蓄意到案發現場犯案。
案件編號:CACC130/2017